朱靖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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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建筑材料不合格,律师为施工方挽回“102万”

来源:朱靖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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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于200878日承建了南京船用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工程建设项目,并签订了《南京船用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该合同约定工期为200878日至2008128日,如因建筑公司原因,导致竣工工期滞后于合同工期,按每滞后一天支付建设方工程总造价的3‰作为违约金。

2008712日,建筑公司与某建材公司签订一份《南京东昇船用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加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建材公司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向建筑公司提供南京东晟船用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所需的混凝土。期间建材公司所提供的C30混凝土经南京方园建设工程材料检测中心检测后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0612060800910显示,一层柱、顶梁的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仅为28.6Mpa,低于C30设计强度标准,为此监理公司于20081023日责令建筑公司停工整改。此后,建筑公司通过与发包方、设计方沟通协调降低该工程的设计标准,2008128日得到了发包方、设计方的同意签订了技术核定单。20081210日,建筑公司申请复工得到了监理方的同意。建筑公司为此停工48天,工程交付也因此延期,建筑公司因此遭受巨额损失。

建筑公司找到了朱律师,朱律师经过分析研究认为建筑材料公司应对建筑公司承担如下损失:

1、施工方建筑公司向建设方南京东昇船用设备有限公司迟延交付工程承担的违约金120万元;

2、施工方建筑公司向工人支付误工费10万元;

3、施工方建筑公司向南京安洪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脚手架延期赔偿金8万元;

4、建筑材料公司提供的C30混凝土2834.5立方米质量不达标,实际标准最多为C25,其按C30标准多计算货款金额为56690元应当从货款总额中予以扣减。

此外,建筑材料公司应向施工方建筑公司开具正式发票。

经过一审、二审的激烈辩论,朱律师据理力争,法院最终判定:建筑材料公司共赔偿施工方建筑公司损失1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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