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最终解除取保候审
来源:胡春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8
人浏览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田某,女(21岁),曾在某公司担任前台,后因公司财务工作繁忙,将其调到财务帮忙。该公司以向社会吸收不特定人员的存款,并承诺向其支付相应的利息,田某在财务负责向“不特定的社会人员”返还利息。后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不能如期如数向存款的人返还利息,公司全部员工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
律师工作:
家属焦急万分,聘请律师介入,律师第一时间会见田某,向其讲述法律规定,安抚其情绪,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认为,虽然田某在该公司工作,但其尚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于是向办案单位申请取保候审。
案件结果:
田某被取保候审后,案件仍然在向前推进,检察院先申请取保候审、后变更监视居住,最终退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内容由胡春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胡春梅律师咨询。
胡春梅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319 万人好评:3
河北区海河东路茂业大厦17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