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胜律师

王金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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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行政纠纷,公司企业

婚前以女友名义买房,婚后产权归谁

来源:王金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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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7月份,方某在合肥高新区买了一套总价62万元的房子,首付款20万元,其余42万元按揭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了女友夏某名下。

  方某称,首付款和中介费都是他一个人出的,因为自己之前已有一处房产,如果这套房子再登记在自己名下,就属于二套房。为了享受首套贷款利率优惠,就把房屋登记在女友夏某一人名下,并办理了按揭贷款。


  而夏某称,首付款她也出了10万元,都是通过方某转交的。为了证明这一说法,她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账单及业务回单,以证明她于2010年8月下旬共交付给方某10万元用于购房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夏某向方某账户汇款用于购房一节,因时间、金额均不相符,不能证明这些款项与购房相关。结合双方同居生活、登记结婚时间、资金调用及共同归还按揭贷款的事实,该房屋应认定为双方婚前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房子归夏某所有,并由她负责归还按揭贷款。根据购房款的支付情况、还贷情况和参考房屋的现值等因素,夏某补偿方某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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