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胜律师

王金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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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妻子伪造巨额债务引纠纷

来源:王金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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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妻子伪造巨额债务引纠纷

杨冰和林霞于2007年结婚,有一个女儿。后来,夫妻为日常生活琐事经常吵嘴,林霞一直闹着离婚,杨冰无法,只好勉强同意。两人准备到民政局去离婚,离婚协议都写好了。这时,林霞的两个姨娘孔红与孔燕出现了。20116月,她们以债权人的身份向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提起诉讼,以杨冰和林霞夫妻列为被告,分别要求杨冰夫妻俩偿还给她们30万元、20万元。两人称,林霞向她们借钱,这些都有林霞写下的借条为证。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她们要求夫妻俩共同偿还全部债务。对突然冒出的巨额债务,杨冰傻了眼了。   

两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安排在同一天开庭,分别是孔红一案上午、孔燕一案在下午。我作为杨冰的代理律师,参与了两个案件的审理。上午开庭时,原告孔红陈述了案件的情况,林霞向原告借30万元。出示的借条证据,林霞爽快认可,并解释说,是给杨冰做生意用的。

在庭审中,杨冰说,打从与林霞结婚多年来,林霞与其两个姨娘因家族矛盾事宜就不来往,更不说借钱的事了。这次,为了给自己增添债务,结成统一战线来对付自己。现在夫妻两人仅在小镇上购买了一套房屋,只不过80平方米不到,自己做生意也从未向林霞及亲戚家借钱。女儿年幼,也用不了多少钱。自己的父母有微薄的养老金,农村还有田,不用自己花钱。自己开个小杂铺店,只会贴钱给女方家人用。杨冰说,自己不买车又不要买房,无需借钱。

庭上我仔细审查了借条原件,发现借条是新打的,于是问原告,借条是何时打的。孔红很有准备地解释说,从被告两人结婚开始,一共借了三次,每次十万元,因为亲戚关系,一开始没有让林霞打条子,因林霞一直欠着没还。后来,自己的老公催自己,怕时间长了忘记了到时讲不清,就让林霞于20114月,打了现在的一张总条子。

我当庭发表质证意见说,孔红只不过是个普通工人,在镇私营企业打工,其夫下岗没有工作,没有巨额资金的来源,要求原告陈述资金来源及几次借钱的经过。孔红说,是向别人借的钱然后转给林霞,至于向何人借的钱,这是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不便透露。后来是将现金直接交给林霞的,因为时间长、次数多、具体的地点记不得了。杨冰认为,所借款项是巨款,原告有必要将资金来源、借钱的细节、方式、地点交待清楚。

我又问,如果真正存在债务的话,为何写离婚协议书的时候,林霞一直不提起呢?对于这一点,林霞回答的很专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我们对财产没有约定,故债务共同偿还。即使有约定,第三人不知晓的,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上午开庭时,孔燕参加了旁听。到了下午,孔燕本人却未到庭,临时请了个代理人来开庭。庭审中,代理人出具借条后,针对我的询问,认为与本案无关无需回答,声称只以证据讲话。

针对大体相同的两案,法官准备就借钱的若干细节问题予以进一步查证,并要求下次开庭请两原告本人到庭时,两原告或声称工作忙碌、或推诿身体欠佳,就是不肯就这些问题当面对质。最后,干脆表明拒绝到庭。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原告主张与两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其提交的林霞出具的借条仅证明订立合同的事实,杨冰否认曾经收到借款,作为主张合同生效并实际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原告负有证明借款交付、合同已实际履行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借款款项的来源及交付时间、方式对合同是否履行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对于借款款项的来源等,原告拒绝提供,并对借钱细节拒不举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所述借款的来源,亦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已实际履行的事实,其仅以林霞出具的借条主张借款合同生效,据此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的证据不充分。结合以上分析,本案中,虽然林霞对于借款事实认可,但原告作为出借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的来源,且原告对如此大笔巨款的发生经过声称遗忘的解释且拒不解答亦不符合社会常理,故认定原告大额钱款的出借能力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也没有能证明其有大额借款的来源,且在法院需要调查核实基本的事项时,原告拒绝到庭,这种情况有违常情。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自己的诉求,故诉称的借钱事实难以获得认证。综上,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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