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许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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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不成公交车上刺死乘客

来源:许斌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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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小偷合谋到公交车上窃取财物,被乘客发现后起争执竟丧心病狂举刀将乘客刺死。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该起恶性事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1年9月26日,被告梁某、陈某搭乘被告某公交公司13路公共汽车时意图扒窃被害人毛某50元,毛某发现要求其返还后,被告陈某即返还,双方因此事发生争执。当公共汽车停靠步埠路电大分校站且当被告梁某、陈某准备从车后门下车时,毛某踢了被告梁某背部一脚,被告陈某见状即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牛角刀转身在公共汽车上追打毛某,梁某亦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欲冲上车殴打毛某,因车门关上无法上车,就守候在公共汽车后门外。陈某在车上追刺毛某时,被乘客拦开,后毛某见车后门重新打开就跑下车,守候在车后门外的梁某持弹簧刀朝在车后门踏板的毛某左胸部猛刺一刀,毛某被刺后下车往梧州一中方向跑去,陈某下车与梁某先后共同追赶毛某,后见无法追上,便一起逃离现场。毛某因伤倒地,附近的群众报警后,将其送往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毛某父母毛某某、李某诉至我院,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225644.80元。

  法院认为,被告梁某、陈某与原告毛某某、李某的儿子毛某发生矛盾冲突时,没有通过正确的途径解决,而是共同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毛某死亡,应对两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某公交公司是从事城市客运服务的单位,其在为乘客提供服务时,有法定的义务救助有危难的乘客。在乘客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采取积极的、有效的保护措施(如迅速报警或救助等)。但毛某在乘坐被告某公交公司的公共汽车时与被告梁某、陈某发生打斗,且被刺死,被告某公交公司的司机并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亦不履行救助义务,使毛某遭受被告梁某、陈某伤害致死。被告某公交公司对毛某的死亡亦应根据其过错程度负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三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被告梁某、陈某对两原告合理损失应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鉴于毛某遭受被告梁某、陈某暴力侵害事发突然,持续时间不长,且被告梁某、陈某当时持有凶器,故此情形下的救助既有时间限制,也应有一定限度。因此,法院酌定由被告某公交公司承担两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30%。本案是因被告梁某、陈某在公共汽车上对毛明文实行扒窃行为而引发双方争执,梁某、陈某下车时,毛某对被告梁某进行踢打是由于梁某、陈某之前的扒窃行为而促使,而被告梁某、陈某在实施了扒窃毛某的行为后,持刀行凶报复,伤害致死毛某,毛某在起因上并无责任。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的合理损失为219942.80元。因此,法院判令被告梁某、陈某应共同赔偿原告毛某某、李某153959.96元,被告某公交公司应赔偿原告毛某某、李某65982.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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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许斌龙
  • 执业律所: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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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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