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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抛弃母子与他人结婚,要坚决予以打击

来源:龙卫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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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罗某某(女)在广东与邹某某(男)同居,当时两人感情甚好,男才女貌且都收入较高,邹某某怀孕了。2012年2月,因快要过年了,各自回了自己的老家,邹某某家在娄底,罗某某家在四川。邹某某回去之前还许诺说,要和罗某某领取结婚证。自从双方分居后,双方一直是电话联系,没有见过面。2012年10月,罗某某突然得知邹某某已与他人结婚并领取结婚证,罗某某已于2012年6月生育了一男孩。
    本案中,罗某某属于非婚生子。我很同情罗某某的境遇,感情上,罗某某被邹某某彻底的欺骗了;工作,罗某某由于怀孕和生育小孩不便工作也失去了;生活上,因生育小孩急需资金却没有收入来源;小孩的未来方面,小孩的父亲对小孩不管不问,让小孩难以享受父爱。然而,由于罗某某当时过于信赖邹某某的为人,没有要求领取结婚证,以致罗某某与邹某某的同居状态不受法律所保护。邹某某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既不构成“重婚”,也不构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由于法律主张婚姻自主(包括结婚自主与离婚自主),恋爱自由,罗某某亦不能要求邹某某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小孩是无辜的,非婚生子与婚生子具有同等权利。孩子,不能因为他的父亲不负责任,而承担不应有的压力。法律追求公平正义,若允许一个刚刚出生的小孩被其不负责任的父亲抛弃,那就是最大的不公平和不正义。非婚生子,也需要抚养和教育,单靠其母难以保障小孩的未来,因此可以以小孩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抚养费之诉,要求小孩的爸爸给付抚养费。如果小孩的生父有钱却不支付,或干脆逃避,那小孩的生父很可能会构成遗弃罪,可判至五年有期徒刑。
    罗某某不希望小孩瘦小的心灵坐在宽大的审判台前,我告诉她,伤害小孩的不是司法机关,而是小孩的生父。如果作为小孩的母亲,不能为小孩的未来考虑,她是在放纵小孩的生父侵害小孩,她已经被邹某某了,她不能让小孩再次遭受邹某某的伤害。
    经过罗某某的授权,我成为其代理人,依法提起诉讼。不能妥协和退让,而要勇敢无畏的行动,大胆出击能让对方感到恐惧,让对方感受到一位母亲的坚强和司法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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