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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车辆想从挂靠公司迁出来,这么办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0日,原告李先生作为乙方,与甲方某运输公司(被告)签订《机动车托管服务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由于李先生自己购买的车辆(总质量4495kg)无条件办理营运证,将营运证所属权给予甲方,但实际上该车的财产权及使用权归李先生所有;李先生委托甲方管理,以甲方名义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乙方必须在保险到期前一个月到甲方处交纳保险金;乙方的车辆必须由甲方统一办理该车证件的一切审核手续等等;乙方委托甲方托管伍年才变更;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2018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得知该消息后,李先生要求运输公司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但运输公司认为合同约定了五年内不得解除合同,按约定李先生不得解除合同,此后每年要按约定支付挂靠费等各项费用。

 

争议焦点:托管服务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

李先生认为,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挂靠运输公司方便车辆办理营运证进行营运,现根据交通部的规定已无需托管,继续托管无法实现原托管管理的合同目的。

 

于是,李先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机动车托管服务合同书》,并将挂靠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返还原告车辆登记证书。

 

而运输公司认为,托管服务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包括为原告提供挂靠经营、充值油卡、车辆年审、车辆保险、车辆违章查询办理及车船税代缴等业务;合同约定期限为五年,现合同未到期,运输公司不同意解除;由于政策原告取消涉案车辆的营运证,被告亦立即减收关于营运证产生的每年800元的费用;被告是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车辆过户前,车辆登记证书不应交给原告。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机动车托管服务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恪守履行其合同义务。

 

从合同约定的内容可见,李先生与运输公司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取得营运资质,现李先生以国家政策改变,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为由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出本案诉讼,要求解除合同,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

 

车辆实际所有人是李先生,因双方成立了车辆管理法律关系才挂靠于运输公司名下,现合同已解除,车辆所有人理应变更为李先生,故李先生诉请将涉案车辆过户至李先生名下,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运输公司应协助李先生办理涉案车辆过户手续。

 

因合同已解除,涉案车辆亦应过户至李先生名下,故运输公司应将案涉车辆粤A*****的机动车登记证原件交付给李先生。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10日签订的《机动车托管服务合同书》。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货车过户至原告名下的手续;办理车辆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原告负担。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货车的机动车登记证原件交付给原告。

 

判决结果出来后,被告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此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处理结果:

案件经两次审理结束,运输公司都输了。但运输公司态度非常强硬,坚决不配合办理过户。怎么办?李先生依据民事判决书直接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直接向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一、原登记在被执行人(被告)名下的货车归申请执行人(原告)所有,并由申请执行人单方办理将货车的所有权转移至申请执行人名下的登记手续。

二、注销原车辆登记证和原车辆行驶证,由申请执行人单方补办车辆登记证。

李先生凭借法院文件,直接去车管所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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