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办理强奸案件认定犯罪中止仅判刑一年
来源:曹兆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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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Z某于2015年7月17日20时30分,在本市某公司员工宿舍公共卫生间内,趁受害人Y某洗澡之机,采取捂嘴等方式,强行抚摸、搂抱受害人,并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Y某强力反抗,在Y某被Z某控制过程中,双方协商采取“手淫”或者“口交”的方式解决,并允许Y某穿上内裤,后Y某逃离现场。
案发后, Y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Z某于同年7月28日向警方自首。
案件移动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人阅卷后认为Z某行为构成强奸罪的中止,并向检察院提出了该辩护意见,检察院以强奸罪未遂向法院起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辩护人坚中止的辩护意见,经过激烈法庭对抗,辩护人的观点终获法庭认可,以强奸罪(中止)判处Z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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