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芳律师

陈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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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温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

丈夫有外遇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来源:陈红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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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2月23日订婚,给予被告价值3万元的彩礼,3月25日登记结婚,未举行结婚仪式,未生育子女。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未能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时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经常也不归宿,双方于2011年10月1日分居至今,被告未尽夫妻义务,且对原告父母极不尽孝。原告于21012年3月9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原告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常争吵,且结婚不久就分居达一年以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请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彩礼4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

女方代理人陈红芳律师辩称:1、同意离婚。婚后遭受原告殴打,原告与她人发生关系,并致怀孕,原告存在过错,请求判决原告给予被告1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2、原告有一处集体性质的宅基地,面积一百多个平方,该房子虽然是婚前所建,但是婚后进行了重建,目前已经盖到三层,要求予以分割。3、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法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原告于2012年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诉请后双方关系没有改善,现被告也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彩礼属婚前赠与,在不影响原告生活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房屋属婚前财产,婚后虽然进行重建,但未完工,也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被告要求分割,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可在房屋完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再行主张。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殴打被告,并与她人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存在过错,被告要求原告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20000元。据此,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赔偿款20000元。

三、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殴打被告是违法行为,与她人同居并导致怀孕的严重后果是对婚姻的不忠诚,上述行为不但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还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以法院根据原告的过错程度及当地的生活水平,酌情判决赔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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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红芳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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