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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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成功案例分享

来源:吴晓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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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成功案例分享

    笔者代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起诉被告一笔巨额借款,委托人是民间借货纠纷的被告,被告虽称未实际借到那么多钱,但却有口难辩,因为原告提供的借条与出借款项的转帐凭证真实有据,而被告所说的借款进帐被告并未收到,根据银行流水显示,原告是通过POS刷卡进行出帐,而那些POS刷卡的商户帐户为原告掌控,但被告却无法举证证明,被告要想翻案,基本没有可能,但为了尽可能为被告争取最大的权益,笔者代理案件后,根据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银行流水,一笔笔对应并汇总,经过仔细的审查及核对,发现原告涉嫌套路贷犯罪,最终本案在笔者努力下让被告不但不用承担巨额债务,反而由原告返还被告多付本息XX元,完美的使案件结案。以下为该案代理意见:

套路贷案件代理意见

关于原告XX起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XX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法院审理查实,能够确认XX、XX、XX、XX等与本案XX等人存在关联性,具体理由如下:

1.XX与XX存在串通

XX自述XX年X月X日前不存在借款,但根据XX自认的还款记录里,还款对象XX是原告处人员,而根据XX提供的证据五,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期间XX向XX通过微信支付宝转帐共计107950元。所以XX明显虚假陈述。XX与XX存在串通。

2. XX与XX存在串通

XX自述与XX只是朋友关系,但XX通过XX收取利息,而且存在多次交易,双方明显共同串通,共同虚构债务,故意制造虚假转帐,制造虚假诉讼,具体如下:

1).根据:XX年X月X日XX转帐XX万当天,用pos刷卡方式将帐上的XX转走,商户为XX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XX自述通过XX代XX还款XX万,同时余XX万视为XX向XX还款,这说明XX与XX存在着密切关联,据XX了解,转给XX的钱最后还是回到了XX处(双方在法院调解时,XX在厕所听到XX打电话了解到)

2). XX自述XX年X月X日通过XX收取利息XX万,也说明XX与XX存在密切关联,存在串通。

    3).XX年X月X日XX转帐XX万当天,POS机刷卡方式从XX帐户转走:1). pos刷卡商户XX商行刷走保证金XX万及利息XX万元,;2).pos刷卡商户XX公司刷走XX万元,XX公司刷走XX万元。

这其中也有转给XX的pos机记录,实际上XX根本没有收到上述钱款,XX只是为了制造借款流水故意做出,其与XX的关联性,对比其相同的操作,可以印证XX也与本案XX等人也在在串通,XX分析:转给XX及XX的钱肯定又回到了XX等处。

原告也自认转至XX的XX万为保证金利息,直接扣除。

3. XX与XX存在串通

    XX庭审举证提供方州的一张XX万借条原件,这张借条内容是XX与XX之间的借款,我们认为这很重要,XX把60万转给XX,当即由pos刷卡至XX万,XX解释是用于归还XX欠XX的钱,但这是XX与XX之间的欠款关系,这张借条不应该在XX处,XX也不存在代还(即使代还,借条也应该还给XX),因为还钱不是由XX直接付至XX,XX凭什么会有这张借条,只能说明XX与XX存在串通。

4.XX对庭审关键事实存在虚假陈述:

    1)XX自述不是专业放贷,但根据其所在的非融资性公司性质,及XX交社保的也是非融资性公司,同时根据XX了解的情况,XX与XX在XX市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的案件至少有XX起,其中………。很明显不是普通的民间借贷。

XX是否具有足够的自有资金用于借贷,希望贵局予以查实。

2) XX自述XX年X月X日前不存在借款,但根据XX自认的还款记录里,还款对象XX是原告处人员,而根据XX提供的证据五,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期间XX向XX通过微信支付宝转帐共计XX元。所以XX明显虚假陈述。

3). XX陈述是其借用pos机进行刷卡,XX在X楼,POS商户在X楼,为了方便就是X楼刷卡,但根据XX的证据十,款项转入与转出的时间差只有几秒钟,上下楼在几秒钟之内如何完成,原告又在说谎,而且据XX所称,pos机刷卡是用于XX归还借款,但为什么是通过XX去借pos机,如果要归还借款,应该是由第三人(崔委的出借方)选择是否借用POS机及借用哪家的POS机才对,怎么第三人都不在现场,就借用POS机刷卡了呢,刷的钱又去哪了呢,是否要转给所谓的第三方(所以XX要求调取商户刷卡金额的去向),为什么不选择直接转帐的方式,刷卡反而是不方便的啊,怎么到了XX这里成了方便?只能说明XX与所谓的第三方、POS机商户是同伙,相互串通。

4). XX陈述由XX出面直接归还XX借款,当天XX带XX去找到XX还款,这明显又是在说谎,XX明明是在转帐当场立即通过POS机刷卡将XX万刷走,哪来的:XX带XX去找到XX还款?

5.质证笔录第六页:XX万的借条,XX陈述该笔XX万元借款实际发生本金是XX万元,这已足以说明XX虚增债务的事实

据上,XX认为本案为典型的套路贷案件,相关人员涉嫌虚假诉讼、诈骗等刑事犯罪,请求法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或驳回起诉。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

   吴晓香律师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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