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平律师

杨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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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刑事案件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维权案例

来源:杨春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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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6)赣0192民初574号

2016年6月29日01时46分许,琚X驾驶鄂A×××××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福银高速公路九江往南昌方向行驶,行至609KM+704M处时,撞上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停于高速公路慢车道内由被告侯某驾驶的鲁Q×××××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被告侯某驾驶的鲁Q×××××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被告胡X驾驶的豫B×××××/豫B×××××号重型半挂车发生追尾碰撞后均停于慢车道内),造成琚X当场死亡。事后,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二支队第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琚X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侯某、胡X均承担次要责任。

二、律师点评

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后,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有人员受伤的,应当积极救治。事后,联系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受害人维X的关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的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受害人根据事故责任人书,就可以向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保险公司主张索赔。

三、律师建议

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后,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就可以整理相关诉讼材料,并对损伤等情况进行法医鉴定。诉讼资料主要包括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病历、医疗费发票、被扶养人身份证明、肇事车辆的相关信息、保险人信息,依法主张法定赔偿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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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春平
  • 执业律所: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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