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输出案
来源:陈雪松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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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郑某看到了某对外劳务合作公司打出的代办出国务工的广告,面对其开出的优厚待遇,郑某十分心动,没有过多咨询便与前程对外劳务合作公司签订一份“赴巴哈马劳务协议书”,约定前往巴哈马从事农业技术工作,并交纳出国相关费用人民币50000元。而后,郑某因种种原因未能出国。经多次交涉,郑某最终只拿回5000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郑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其退还余款。陈律师代理郑某提起了诉讼。
陈律师认为,该外劳务合作公司不具备外派劳务经营权,与郑之某间的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服务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该外劳务合作公司实际收取郑某相关费用为45000元,其中1000元为考试分摊费,由于郑某已实际参加了考试,故考试分摊费可不予返还。最终,在陈律师的努力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对外劳务合作公司返还郑某人民币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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