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
来源:陈雪松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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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某月某日,谢某驾驶载货超过核定载重量的蓝色“凯马”牌轻型普通货车以时速70公里的速度行驶到事故地点的路口处时,遇袁某驾驶无号牌“轻骑金鸟”牌轻便摩托车在谢某车前方由南向西左转弯,谢某向左打轮超越袁某车过程中驶入对行车道,其车前部左侧撞上袁某车右侧后,拖带并碾轧袁某身体及车辆,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袁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此案中陈雪松律师代理被害人袁某,经过努力为被害人赢得赔偿金等多项费用共计四十余万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好评和感谢。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人。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安全提示:近年来,机动车违法超载、超员的情况比较普遍,随之而来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部分车辆运输单位,特别是部分驾驶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未能充分认识到违法超载超员之危害,其中最明显的是超载对汽车使用寿命危害极大,它可以导致车辆油耗增加,汽缸磨损加大,离合器片烧毁,车架和钢板弹簧断裂等情况。而机动车超员情况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有群死群伤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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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雪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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