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雪松律师

陈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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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交通肇事案

来源:陈雪松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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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某月某日,谢某驾驶载货超过核定载重量的蓝色凯马牌轻型普通货车以时速70公里的速度行驶到事故地点的路口处时,遇袁某驾驶无号牌轻骑金鸟牌轻便摩托车在谢某车前方由南向西左转弯,谢某向左打轮超越袁某车过程中驶入对行车道,其车前部左侧撞上袁某车右侧后,拖带并碾轧袁某身体及车辆,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袁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此案中陈雪松律师代理被害人袁某,经过努力为被害人赢得赔偿金等多项费用共计四十余万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好评和感谢。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人。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安全提示:近年来,机动车违法超载、超员的情况比较普遍,随之而来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部分车辆运输单位,特别是部分驾驶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未能充分认识到违法超载超员之危害,其中最明显的是超载对汽车使用寿命危害极大,它可以导致车辆油耗增加,汽缸磨损加大,离合器片烧毁,车架和钢板弹簧断裂等情况。而机动车超员情况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有群死群伤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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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16号406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雪松
  • 执业律所:黑龙江义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30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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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16号4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