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雪松律师

陈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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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李某劳动仲裁案

来源:陈雪松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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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071日进入哈尔滨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从事网站设计工作,月工资2000元,李某入职后,该网络公司一直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后李某与网络公司发生纠纷,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该网络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李某聘请陈雪松律师代理该案件,陈律师积极收集证据,经过不懈的努力不但为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要求了双倍工资,取得了很好的结果。
【陈雪松律师提醒】:
1
、对劳动者而言,一旦发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及时向单位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应的证据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起诉。最好能够事先咨询专业律师,做到心中有数。
2
、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当尽可能的建立健全自身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书,规范自身的用工行为,降低经营风险,避免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建议公司能够聘请专业律师做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或劳动人事专项法律顾问,这样对帮助公司规避风险、稳健发展会大有帮助。
【法律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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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态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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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16号406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雪松
  • 执业律所:黑龙江义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30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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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16号4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