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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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非因公死亡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来源:王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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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551229日出生,住XXX话:XXX

被申请人:XXX,住所地:XXX,联系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依法补发201110月份工资人民币1010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自20109月起至201110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人民币8790元;

3、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计3030元;

4、裁决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5、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合计:24219

①超时加班工资720元/月÷(21.75×8)×59日×1.5小时×1.5+1010元/月÷(21.75×8)×331日×1.5×1.5=4870

②休息日加班工资720元/月÷(21.75×8)×22日×9.5小时×2+1010元/月÷(21.75×8)×136日×9.5×2=16717.7

③节假日加班工资720元/月÷(21.75×8)×2日×9.5小时×3+1010元/月÷(21.75×8)×11日×9.5小时×3=2054.28

④带薪年休假工资:837元/月(前12月平均工资)÷21.75×5天×300%=577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048日被招聘进入被申请人单位从事值班守卫工作。申请人自201048日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直至20111021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工作期间,申请人每天上班,无休息日、节假日,每天上班时间为晚上21:30至次日7:00,加班未支付加班费用。20104月至201011月申请人工资为600元/月,201012月至201110月申请人工资为750元/月,均低于合肥市最低工资。20111021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上述违法事实提出解除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你委申请仲裁,请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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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娟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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