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公死亡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55年12月29日出生,住XXX,电话:XXX
被申请人:XXX,住所地:XXX,联系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依法补发2011年10月份工资人民币1010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自2010年9月起至2011年10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人民币8790元;
3、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计3030元;
4、裁决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5、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合计:24219元
①超时加班工资720元/月÷(21.75×8)×59日×1.5小时×1.5+1010元/月÷(21.75×8)×331日×1.5×1.5=4870元
②休息日加班工资720元/月÷(21.75×8)×22日×9.5小时×2+1010元/月÷(21.75×8)×136日×9.5×2=16717.7元
③节假日加班工资720元/月÷(21.75×8)×2日×9.5小时×3+1010元/月÷(21.75×8)×11日×9.5小时×3=2054.28元
④带薪年休假工资:837元/月(前12月平均工资)÷21.75×5天×300%=577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0年4月8日被招聘进入被申请人单位从事值班守卫工作。申请人自2010年4月8日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直至2011年10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工作期间,申请人每天上班,无休息日、节假日,每天上班时间为晚上21:30至次日7:00,加班未支付加班费用。2010年4月至2010年11月申请人工资为600元/月,2010年12月至2011年10月申请人工资为750元/月,均低于合肥市最低工资。2011年10月21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上述违法事实提出解除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你委申请仲裁,请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