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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不允撤销

来源:李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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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谭某要求撤销在刑事诉讼中与被告李某达成的和解协议,并要求被告李某返还10万元赔偿款。谭某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被判决驳回。

  谭某曾是案外人尚某的专职司机,2010年12月14日,谭某驾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致尚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12月31日,谭某和尚某的妻子李某等5人签订和解协议一份,约定谭某向尚某的亲属给付经济补偿10万元,李某等5人对谭某表示谅解,放弃追究谭某的刑事责任。今年3月8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认为谭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谭某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谭某酌情予以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谭某刑满释放后向颍泉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的和解协议是在当事人因交通事故产生民事赔偿关系以及可能对谭某追究刑事责任时达成的,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且达成此类协议亦符合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故谭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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