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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保险价值是否应扣减折旧?*0504

来源:董能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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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能新律师

法院查明事实:宋某于2009年8月20日为其重型普通货车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额37万元。2009年10月22日该车在香格里拉县某矿山被炸烧毁。

保险人意见: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37万元。

保险公司意见:对车辆受损情况、残余价值提出异议,主张损失应扣除两个月的折旧。

争议焦点:保险价值是否应扣减折旧?

裁判:虽然双方所签保险条款约定“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但双方在保险单上确认的保险金额为37万元,并以此为标准交纳保费。本院认为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正式订立的书面保险合同,是双方索赔、理赔的依据,保险金额应当以保单上确定的数额为准。这种在保单上记载有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的,属于定值保险。并且双方认可该价值是依据购车的实际价格作出的约定,因此不存在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情形,并不适用保险公司依保险条款约定所主张的保险金额应以实际价值为准扣减两个月折旧的情形。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之规定,在定值保险中最终确认理赔数额的依据是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而不是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37万元的保险金额进行理赔。对保险公司主张理赔金额应当扣除两个月折旧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董律师点评:高保低赔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现实中不同的法官也会有不同的裁判。可回复“0501”快速查看文章“保险公司高保低赔再审被判败诉”一文。具体办理案件中,首先还是要看双方所签订的保险条款怎么约定的,不同的保险公司、不同版本的保险条款对其中名词的释义也不一样。如: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第四部分释义规定:

【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率按本条款所附折旧率表的规定确定。

【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董能新*201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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