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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办案,突破难点 ——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典型案例
作者:李明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07 浏览量:0
2009年6月5日,以被告李某作为签约代表人,以当时尚未成立的被告枣阳***有限公司的名义作为需方,以原告作为供方,签订了一份《武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合同(2009版)》,标的物是由浙江开山集团生产,原告代为销售的双螺杆空压机和储气罐设备一套,合计总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合同约定需方预付30%为定金,余下70%货到需方工厂需方付清全款。2009年8月7日,原告依合同约定,将机器设备代办运输到被告方工厂,并安装调试合格,交付使用(有原告2009年8月7日的被告张某签章的《空气压缩机开车调试记录单》为证)。原告要求依合同支付货款,被告称资金紧张,缓一缓。2009年8月18日经枣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枣阳市***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为张某和李某两人。 ......
原被告双方的合同之债,标的不大,但涉及合同法、公司法等多个部门法,适用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第一款“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律师办案难度,法官审判结案难度也相当大。但通过精心准备,成功开庭,协助法官调解,拖延两年多的债务得到即时清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