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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从降薪被辞退,如何维权?

来源:吴小乐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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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报【律师信箱】

不服从降薪被辞退,如何维权?

咨询:

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200211月我应聘进入嘉定一家制衣公司工作,由于勤奋工作,从最初的车间普工升至厂务主任。期间,劳动合同是每年一签,但公司一直未替我缴纳综合保险。20081月,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公司又与我签订新的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定为5000元,综合保险也开始缴纳了。去年底,公司以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订单骤减为由,对每名员工降薪,我作为厂务主任被要求带头每月降薪500元。对公司的降薪行为,我虽十分不情愿,但考虑公司的难处,我还是接受了。今年,公司订单明显有上升,但不知什么原因,国庆长假后上班,公司领导找我谈话,说总公司认为我的工资定得还是有点高并且定得也不合理,要求对我降薪至4000元,并以基本工资2000元加奖金2000元的形式发放。我坚决不同意,与公司领导吵起来。1013日,公司以我不服从工作安排,并顶撞、威胁公司领导为由,贴出公告对我予以辞退。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可以向公司主张赔偿吗?可获得哪些赔偿?张某

答复【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 吴小乐律师】

你在公司已工作多年,并近期又与公司签订的是三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不得随意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故你可以在被公司辞退后的一年内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又《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也就说,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因其违法解除你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但由于《劳动合同法》是在200811日开始施行,故对你以前的工作年限,你只能根据旧的《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规定向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81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可以向公司主张赔偿金。

另外,由于公司在2008年以前未替你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你可以主张要求其为你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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