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一、案情简介
2009年年底,被告人毛某、马某在重庆市分别印制化名为“张建”、“林蓝”的代开假发票的广告名片,委托本案另一被告郝某在乐山市市区帮忙散发。之后,毛某和马某又通过重庆至乐山客运班车将所售的假发票带到乐山市中心,委托郝某将假发票转交给客户,郝某再将客户所给的货款通过农行账号汇给毛、马两人。三人从2009年至10年8月数次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发后,三犯罪嫌疑人分别退还了非法所得,并被羁押在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二、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后,积极查阅相关资料,收集证据材料,向法院提交辩护词、代理意见等材料,参加庭审,进行辩护,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轻的刑事处罚。
三、办案结果
夹江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毛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20000元,尚余10000元;
2、被告马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15000元,尚余5000元;
3、被告郝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四、办案心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三被告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第一种情形,根据法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具体的量刑情节根据被告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来裁量。被告毛某案发后主动退还全部非法所得人民币1370元,马某退回非法所得14350元,并当庭认罪,具有悔改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此外两被告分别缴纳了20000、15000元的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上述情形夹江县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判决合法合理,三被告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