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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郑某女与陈某男

作者:高建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5 浏览量:0

【案情】上世纪70年代,郑某女在亲属的帮助下与陈某男相识。跟大多数同代人一样属于“哑婚盲嫁”,郑某女与陈某男相识不久就办理结婚手续。日子一天一天的过去了,他们没有因为婚后的“恋爱”而让双方产生爱的火花。但迫于当时社会现状她没有放弃了分开念头。

1977年和1978年,诞下一男一女。或许,是因为父母对子女的爱,又或许双方真的想改变现有尴尬现状。双方没有任何的争吵。之后,他们起早摸黑,努力农活,力争让自己的女儿与儿子过上好的日子。

八十年代改革开放的初期,“出国潮”的兴起,陈某男于1991年出国务工,并于1993年获取了美国永久性居住权(即绿卡)。陈某男出国务工后,家中的生活慢慢变好起来。村里的宅基地批下来了,房子一层一层的盖了起来。当房子盖至二楼时,大女儿出嫁了,夫君为美籍华人。不久次子也出国定居。家中只剩下郑某女。与此同时,村里的流言蜚语传了起来。使得在大洋彼岸的陈某男无法忍受,经常打电话回国辱骂其妻。郑某女为了缓解村里的流言蜚语以及丈夫的无端质疑, 决定于2004年申请出国定居。

出国后,夫妻两都住小儿子的家里。但两人的同居没并改变双方的矛盾。相反,陈某男变本加厉,除辱骂外,还动手殴打其妻。为缓解在次遭受家暴,郑某女搬到女儿住处,同时向美国当地寻求法律帮助。通过一系列的咨询和了解,方知郑某女与陈某男可以在美国得到离婚判决,但是无法对国内财产进行分割。

2011年5月,郑某女回国,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高建峰律师办公室咨询。

听完郑某女陈述,高律师的答复是:一、协议离婚。如果对方同意离婚且对家中的房子分割达成一致,可以通知对方回国办理离婚手续;二、诉讼离婚。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则本案可能要经历两次诉讼,即第一次向法院起诉,对方不同意离婚,且对方没有婚姻法规定的应当判离的情形,则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判离的。因此,本案需要经历两次诉讼。另外,当事人是否要选择国外法院审理。高律师表示,本案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中国法院审理也可以选择美国法院审理。但是如果美国法院对本案做出判决,要想在国内得以执行,则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承认后方可。

听完高律师解答后,为避免将来承认及执行上的繁琐手续,郑某女决定在中国国内法院申请诉讼离婚。2011年7月份,双方达成委托手续。2011年8月第一次向被告户籍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2011年11月10日开庭。正如高律师所言,由于第一次没有出现法律规定应当离婚的情形,因此法院依法做出不予离婚判决。

七个月后(因为涉外离婚案件上诉时间为一个月),2012年8月份再次起诉。庭审前,主审法官多次提出调解。每次高律师都参加诉讼调解。最后,双方均对感情无异议,但对房子分割问题存在着争议。距离开庭还有两周左右,郑某女从村里亲友获悉,陈某男在郑某女在美国期间,经常带一女子回家过夜。

获知这一线索,高律师感觉到对方可能有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过错。于是对此开始深入调查。在郑某女配合下,高律师查到:陈某男与案外女林某女在市民政局(侨务办)办理结婚登记。掌握该证据后,高律师征求郑某女意思后(郑某女认为,多年夫妻不想让他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对方如果愿意离婚,则房子仍然各分一半),与对方沟通。询问对方是否调解,是否接受原告的调解方案。被告自知理亏,同意与原告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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