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债妻子有归还义务吗
来源:罗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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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男人林某长期在外经商,借了25万的巨款,与之生活了12年的女人杨某在家照顾小孩等来的却是法院寄来的开庭通知书。那么杨某是否该承担这笔从天而降的天文数字般的债务?作为杨某代理律师,查阅了大量的法律以及相关判例写下了如下代理词(以下名字是化名):
尊敬的审判长:
就(2010)X民初字第2011号A公司诉林某与杨某一案,杨某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点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高利贷违法
自然人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因此(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应当小于银行贷款利率。否则债权人会以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形式变相放高利贷,导致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无效。本案中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费率过高,法院不应当支持。
第二点 合同之债是林某个人的欠债。
共同债务,是指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
杨某月收入有4、5千元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有独立生活、抚养小孩的能力。林某借巨款,事先未与杨某进行协商,事后也未得到杨某的追认,经商所得从来没用于家庭生活。应系林某个人单独对外举债行为。
《民通》: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第三点 杨某与本案无关,根本就不应该是被告。
没有证据证明杨某与林某登记结婚,因此不能主观推断杨某与林某是夫妻,杨某不应该是本案被告。
第四点 类似案件在我国发生多起,其中之一是**文诉**虎,**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未被支持。该案收藏在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1辑;总第55辑)。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出版社出版。
第五点 《民通》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希望合议庭是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适应和谐社会的需要,保证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方面的高度统一。法的社会效果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德,保护主体的合法权益为重。
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杨某在外打工,在家抚养小孩,长达6-7年,而这些年林某在外经商未对家庭尽义务。所借的高利贷不应当由杨某承担。
最后,在人民法院组织调解下,杨某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尊敬的审判长:
就(2010)X民初字第2011号A公司诉林某与杨某一案,杨某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点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高利贷违法
自然人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因此(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应当小于银行贷款利率。否则债权人会以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形式变相放高利贷,导致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无效。本案中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费率过高,法院不应当支持。
第二点 合同之债是林某个人的欠债。
共同债务,是指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
杨某月收入有4、5千元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有独立生活、抚养小孩的能力。林某借巨款,事先未与杨某进行协商,事后也未得到杨某的追认,经商所得从来没用于家庭生活。应系林某个人单独对外举债行为。
《民通》: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第三点 杨某与本案无关,根本就不应该是被告。
没有证据证明杨某与林某登记结婚,因此不能主观推断杨某与林某是夫妻,杨某不应该是本案被告。
第四点 类似案件在我国发生多起,其中之一是**文诉**虎,**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未被支持。该案收藏在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1辑;总第55辑)。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出版社出版。
第五点 《民通》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希望合议庭是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适应和谐社会的需要,保证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方面的高度统一。法的社会效果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德,保护主体的合法权益为重。
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杨某在外打工,在家抚养小孩,长达6-7年,而这些年林某在外经商未对家庭尽义务。所借的高利贷不应当由杨某承担。
最后,在人民法院组织调解下,杨某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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