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建华律师

罗建华

律师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丈夫欠债妻子有归还义务吗

来源:罗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4
人浏览
   案情:男人林某长期在外经商,借了25万的巨款,与之生活了12年的女人杨某在家照顾小孩等来的却是法院寄来的开庭通知书。那么杨某是否该承担这笔从天而降的天文数字般的债务?作为杨某代理律师,查阅了大量的法律以及相关判例写下了如下代理词(以下名字是化名):
 
尊敬的审判长:
     
就(2010X民初字第2011A公司诉林某与杨某一案,杨某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点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高利贷违法
    
自然人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因此(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应当小于银行贷款利率。否则债权人会以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形式变相放高利贷,导致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无效。本案中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费率过高,法院不应当支持。
    
第二点  合同之债是林某个人的欠债。
    
共同债务,是指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
    
杨某月收入有45千元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有独立生活、抚养小孩的能力。林某借巨款,事先未与杨某进行协商,事后也未得到杨某的追认,经商所得从来没用于家庭生活。应系林某个人单独对外举债行为。
   
《民通》: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第三点   杨某与本案无关,根本就不应该是被告。
   
没有证据证明杨某与林某登记结婚,因此不能主观推断杨某与林某是夫妻,杨某不应该是本案被告。   
   
第四点   类似案件在我国发生多起,其中之一是**文诉**,**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未被支持。该案收藏在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1辑;总第55)。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出版社出版。
   
第五点  《民通》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希望合议庭是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适应和谐社会的需要,保证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方面的高度统一。法的社会效果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德,保护主体的合法权益为重。
   
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杨某在外打工,在家抚养小孩,长达6-7年,而这些年林某在外经商未对家庭尽义务。所借的高利贷不应当由杨某承担。
   
最后,在人民法院组织调解下,杨某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罗建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罗建华律师咨询。
罗建华律师
罗建华律师
帮助过 39 万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重庆渝中区上清寺渝中大厦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罗建华
  • 执业律所: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001*********54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 地  址:
    重庆渝中区上清寺渝中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