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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卷烟85650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作者:胡登科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4 浏览量:0

作者:胡登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1)双刑初字第25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8年4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云霄县莆美镇宝树村南坪??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6月2日被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7日经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7日由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双峰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胡登科,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3年11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井字镇?村?村民组.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6月2日被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7日经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7日由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日由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1) 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方某某、左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年12月Is  三向本院提起公诉,木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某某担  任审月长,与人民陪审员彭某、朱某参加的合议庭,于2们1  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7审理,书记员静担任记录,湖  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Y fl,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及其指定辩护入胡登科、被告人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需补充侦查为由,于2012年元月5日申请本院廷期审理,本院干同日决定延期审理,2012年2月4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本院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某、左某某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2011年3月至6月期f’J,被告人方某某先后从福建省莆关镇一销售暇烟的人及一外号“老光“的手里助进假冒伪劣的盒白沙、软自沙香烟,然后以85。元、1050元的价格分三次转手卖给7左某某,共计梢售给左某某低烟89件,总计销售价为85650元.般告人左某某将89件暇烟,除在自己经营的投发超市销售,件外,还销售给朱共39件(A价1206元/件),雷5件(单价1200元/件),余下的36件被双峰县公安局在其仓库内查获。综上,被告人方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85650元,被告人左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000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左某某约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咒别事贵任,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系主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方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实在的,认为自己是残疾人,请求本院从轻判处.    被告人方某某的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左某某未销售的36件假烟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被告人方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方某某认罪态度好,又是上胶残疾人,无犯罪前科,请本院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左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虽然是实在的,但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其经营的长沙市雨花区??便利店,是2011年1月7日从马??手中转让来的,转让方式为整体打包,也包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所有证照在内.其接手以后,积极向相关部门办理证照变更手续,到2011年7月份,办好了以自己名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故其是有证经营,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8日被告人左某某租赁长沙曙光弘顺经贸有限公司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号门面,经营食品零售.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1年3月通过他人介绍认识7做假烟生意的被告人方某某,方某某同样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两人通过电话联系,约定由被告人左某某先行打款,被告人方某某将假烟发至长沙.从2011年3月至6月1日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先后从福建省云霄县莆美镇一销售假烟的人及一外号“老光”的手里购进假冒伪劣的盒白沙、软白沙香烟,然后以每件850元、1050元的价格分三次转手卖给左某某,共计销售给左某某锻烟89件(每件50条),总计销售金额为85650元.彼告人左某某收到89件假烟后,除在自己的店子销售9件外(进价1050元/件),还销售给双峰县井字镇朱39件,销售金额为一6800元(单价1200元):毛肖售给长沙市国藩烟酒店雷5件,销售金额为6000元(单价1200元).2011年6月I日,被告人左某某被双峰县公安局抓获时,在左某某的仓库内查获余下的假烟36件(购进价格37800元),经抽样检查被查获的烟草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

    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刘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呜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日起至 2012年6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列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左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欺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左某某应于本列决生效之日起f一日内持本判决书,iI1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于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熨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某某

                            人民陪审员   彭某 朱某

                                                   2012年2月

(本文有删节,姓名作了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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