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秋艳律师

丁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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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潍坊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走私普通货物罪

来源:丁秋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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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

             ----关税税率、滑准税、税则号列问题


 【案号】(2012)潍刑二初字第54号

   基本案情:于某,因2006年8月17日进口棉花两宗,涉嫌走私。于2007年1月30日因被被潍坊海关缉私分局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月18日,移送至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2月28日办理委托手续。

     本案值得回顾的事项为犯罪嫌疑人一直疑惑不理解的关税税率计算方式问题。其实该问题公检法机关也不熟悉,由于潍坊本地走私类案件少,涉及关税税率计算,尤其是关税配额内和配额外的计算方式,除了海关进出口报关的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所有人员都不了解,且大多数人是第一次听说。

     本案辩护律师从接触案件之日起,就注意到这是该案的关键点。税率计算方式合规是否,导致的涉税数额直接影响到当事人量刑,或者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或者是十年以上。

   经过不懈的努力和多方的查询求证,终于将该问题梳理清楚,现将该问题结合办案过程与大家共享: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的走私棉花496吨多,偷逃应缴税款296万多.

 熟悉走私犯罪的人都知道,走私犯罪的偷逃税款额包括两部分:关税和增值税。增值税计算一般人没有问题,即(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增值税税率;相比较之下,关税的计算就比较复杂,尤其是在涉及滑准税的情况下。

     不熟悉国际贸易的人可能不了解,棉花在我国是外贸限制进出口的,每年国家都会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定的配额。对于配额内进口的棉花征收很低的税率,其中最惠国税率为1%。配额外进口的从2005年1月1日适用滑准税,每年不同,由国家海关总署公布具体的范围,其中2006年的税率滑动范围为5%-40%。如此巨大的差距带来的巨额利润,给了一部分人相当大诱惑,因为铤而走险。本案犯罪嫌疑人也不例外。其所在的单位并无关税配额许可,但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其“购买”了他家的配额许可证,利用该配额进口棉花。事发后,海关根据其进口的棉花数量计算偷逃应缴税款共计296万多,其中关税税款为203万多,由此计算出来的增值税税款是93万多。

     根据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该关税计算办法为计税价格×40%税率。计税价格没有问题(当然很多人对此也有误解,本人在此不作赘述),焦点在于是适用40%的税率还是适用滑准税?

     案发当年2006年滑准税范围为5%-40%,根据律师计算本案滑准税两批棉花进口的滑准税应为14.5%和8.3%(差距在于进口价格不同)。根据该滑准税税率计算的关税税款为50万多,由此计算出来的增值税税款是73万多,共计123万多。列明细如下:

关税税率

关税税款

增值税

税款合计

配额外关税40%

203

93

296

滑准税(14.5% 8.3%)

50

73

123

   

    

     

注:滑准税的计算公式为:  Ri=INT{[Pt/Pi×E-1]×1000+0.5}/1000Ri≤40%

       详细计算方式请关注下篇文章。

犯罪嫌疑人坚持认为应适用1%,辩护律师虽然认为适用1%配额内显然不成立,但是适用40%也没有找到法律依据。毕竟数额相差173万多,直接影响到10年以上还是十年以下的量刑。与潍坊市检察院办案人员沟通后,办案人员也表示对此不甚了解,毕竟该类案件很少发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既然是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那么海关的证明能否重新出具就是该案的希望。辩护律师先于与海关缉私部门取得沟通,被告知缉私部门不出具,实际是由海关通关科出具的(该通关科现在位于高新区北海路与玄武街交叉口东南角之海关大楼北侧一楼)。经过重重关卡,最后辩护人得以与通关科人员取得联系得以见面,并得以最终弄清该案关键点问题。

通关科人员介绍,海关《核定证明书》上载明的40%的海关关税税率,是按照《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的作出的。辩护律师请求翻阅该手册。在其指引下,辩护律师于该手册第五十二章棉花类表格明细查询到:

5201000010   未梳的棉花【包括脱脂棉(配额内)】               1%

5201000080   未梳的棉花【包括脱脂棉花(关税配额外暂定)】     ?

5201000090   未梳的棉花【包括脱脂棉花(配额外)】            40%

辩护律师特留意了,该手册是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编制的,2006年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的(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照此购买)。

根据该手册,本案进口棉花税则号列为5201000090,该税号下列明的棉花关税税率为40%。而棉花税则号列为5201000080适用滑准税。

但另一个问题是,该税号是谁来确定的?总得有个标准吧,不能凭空确定,定什么是什么吧。通关科人员又说了,这个税号不由他们确定,是由缉私局提供的。

看到这里各位应该明白了吧。翻来覆去,且不说该《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的性质(海关部门出具,算是部门规章?好像算不上,那能作为依据吗?请各位思考),就说该税号确定的依据,各位有没人了解?不过总归是弄明白了,那就再找缉私局吧。

在前几次辩护律师与缉私局接触中,其态度是很坚决的,认为税率没问题。虽然如此,辩护人还是争取到了检察机关退回海关重新侦查的两次机会,但遗憾的是缉私局仍然没有放松。

最终该案没能得以重新鉴定,按照滑准税计算。但是办案过程中不管是检察院公诉人员还是法院主审法官,对辩护律师提出的疑问都给与了充分认同和理解,并且也多次与海关部门沟通。

案件虽然没有得到预期的结果,但是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对辩护律师的专业及敬业能力却非常的满意,声称没有想到你们对该案件研究的这么深,这么透,锲而不舍。辩护律师在案件之外也有不少收获,对于该走私类案件加深了了解,尤其是关税税率问题更加透彻、清晰。以后在遇到此类案件,就如庖丁解牛,更加游刃有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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