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艺宾律师

马艺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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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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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马艺宾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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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经过】:去年甲某应朋友之邀一起到某家赌场赌博,该赌场因被人举报而被查获,甲某等一众赌客均被行政处罚。本以为到此结束,结果今年时,甲某在家中突然被抓,理由是涉嫌开设赌场,到案后甲某才知是跟去年参赌的那个赌场有关,到案的犯罪人员中,有人指控甲某在该赌场里负责抽水,是开设赌场的共犯。警方根据线索把甲某抓获归案,并经检察院批准逮捕,一关就是数月。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赶到看守所会见并听取了甲某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同时第一时间到检察院阅卷,发现能够认定甲某参与犯罪的证据极其薄弱,根据本律师的建议,检察院对案件中涉及甲某的部分也非常关注,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但事实胜于一切,两次补证后,能够认定甲某涉嫌犯罪的证据仍然不足,在此情形下,本律师两次向检察院提交甲某无罪的辩护意见,积极跟检察院沟通探讨,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法律意见,对甲某作出证据不足不予起诉的决定,决定作出当天,甲某即被释放,其本人和家属都极其激动,不断感激道谢。该案件也凸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律不会错放一个罪犯,也不会冤枉一个好人!

      以下为部分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意见认为:甲某确实没有参与开设赌场,本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依然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甲某实施了开设赌场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对甲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具体到本案:

 1、现有证据中,证明甲某参与开设赌场(即在赌场负责抽水钱)的证据极其匮乏,仅有犯罪嫌疑人x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再无其他直接证据,但x的供述属于孤证,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故认定甲某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

 2、x某个人供述的可信度低,现实际抽水人员并未到案,x完全可能出于保护其他同伙的目的,而陷害甲某背锅。从其他赌场工作人员的供述和辨认情况来看,全都没有提到甲某,也全都辨认不出甲某,如果同在赌场中工作,根本不可能相互不认识,每个人都辨认不出?因此,x的供述笔录未经查证属实,且无法排出合理怀疑。

 3、虽然甲某的笔录中有提到“工资”二字,但笔录中也对“工资”两字标注了引号,并详细解释了所谓的“工资”并不是其作为赌场工作人员的报酬,而是赌场为了保持赌客“黏性”而给予的,故也不能以此作为认定甲某参与开设赌场的证据。

 4、其他赌场工作人员以及赌客对于赌场中负责抽水人员要么是不知道,要么是没注意,最多信息的描述也仅有“有一名中年妇女抽水”或者“抽水是x请来的女子负责”,而中年妇女的范围非常广,并不能锁定是甲某,而x目前在逃,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显示她请来甲某负责抽水。因此,这些供述和证言都无法证明甲某有参与开设赌场。

 5、有证据证明甲某只是赌客。赌客x在笔录中辨认出甲某是跟她一起参赌的人员,甲某也辨认出是和x一起参赌的,两者相互印证,目前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以上笔录内容虚假,故对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应当予以采信,认定甲某只是参赌人员,而没有开设赌场。

综上,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根本不足以认定甲某有参与开设赌场。《起诉意见书》对甲某被纠集参与赌场抽水的认定,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请求贵院依法对甲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谢谢!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艺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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