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艺宾律师

马艺宾

律师
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公司股权(成功案例)

来源:马艺宾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2
人浏览
【案情简介】
       易某与贾某因离婚纠纷,贾某诉至法院,但声称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易某找到本律师诉说了在婚姻过程中的不易,贾某在外负债累累,易某不仅要持家,还要借款替贾某还债,身心俱疲,易某也同意离婚,但如果拿不到一分财产,实在难以接受。对于易某的情况,本律师进行了分析,对本律师的认真及专业表示赞赏并立即办理委托手续,经向易某深度了解情况及调查收集证据,审核相关材料后,本律师发现贾某在某公司名下拥有51%的股权,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分割给易某一半。确定应诉方案后,本律师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公司股权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易某应予分得一半的辩论意见,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庭后,贾某因担心本律师提出的分割财产的法律意见被法院采纳,公司股权恐得不到保护,遂积极找本律师协商。最终为最大化利益,最小化风险,我方同意调解并签署了完备的协议,在协议中,贾某明确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同意给予易某一定的经济利益,以此作为易某暂不予分割股权的条件。本案顺利了结,当事人感激万分。
       以下为本律师主要观点节选:
       1、被告已提供证明原告在福州市xx有限公司持有的51%股权,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股权属于一种财产权利,包括在生产经营收益中,所以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故原告在公司中持有的股权应当判给原告一半以上。

2、原告认为该股权分割应当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但本案系离婚案件,应适用《婚姻法》,而非《公司法》。原告在福州市xx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本身就对该公司享有股权权益,是公司的“隐名股东”,《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夫妻离婚时,其他股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但原、被告双方未协商一致,其他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相关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不能因为其他股东不同意而不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告诉请分割公司股权于法有据。

       
以上内容由马艺宾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马艺宾律师咨询。
马艺宾律师
马艺宾律师
帮助过 2475 万人好评:1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鼓楼区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北厅4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马艺宾
  • 执业律所: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501*********85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 地  址:
    鼓楼区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北厅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