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立律师
137-8000-3597
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732
94187912@qq.com
鄞州区泰康中路468号豪如大厦11楼,南部商务区内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
作者:胡海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4 浏览量:0
2010年9月,原告起诉至法院称:原告和被告一系姐弟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6月,被告一因客户要求向其购买布料,共计货款32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一催要该款未果。同时,因买卖关系发生在两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故诉请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32万元及承担诉讼费。
被告二称其没有向原告购买过布料,原告也没有向被告二催要过货款,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存在买卖关系;本次诉讼形成的背景是两被告夫妻关系恶化,被告二在本案之前已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一无事实基础上全部承认债务是意欲转嫁债务;2008年1月30日两被告已分居,并签订有婚姻财产协议书,约定之后的债务均为个人债务。
法院认定2008年6月原告与被告一发生买卖关系时被告一和被告二已无共同经营共同举债的合意,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二分享该笔业务所带来的利益,因此被告一结欠原告的货款不符合夫妻共同生活的法定本质,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二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一、被告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2万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