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案
行政诉讼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案
案情梗概
金某与逊克县克林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徐某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原由逊克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08年4月日作出(2008)逊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判决后金某找张峰咨询法律,张峰在了解案情后,接受金某的委托,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于2008年7月25日作出(2008)黑中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某及代理人张峰不服终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中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2009)黑中行监字第7号行政裁定,决定对本案再审。
法院诉讼
请求撤销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黑中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撤销逊克县人民法院(2008)逊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
法院判决
经黑河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黑中行再字第5号行政裁定:1、撤销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黑中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撤销逊克县人民法院(2008)逊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2、本案发回逊克县人民法院重审。
案例分析
1、本案是因为克林乡政府将金某开垦的土地收回后承包给邵某,邵某将该土地转包给张某,张某又将该土地转包给徐某,克林乡政府为徐某颁发了土地经营权证书二引发的诉讼。原审法院未查明克林乡政府对外发包集体土地是否合法的事实及徐某取得该土地的使用资格和权利、使用期限是否合法、是否侵害村集体经济利益等基本事实,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即判决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当属错误。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