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转让纠纷案例之一
来源:刘明顺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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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原告李某的父母于上世纪80年代经批准,在大兴区榆垡镇榆垡村,建造了北房5间,后家庭分家,将此房屋分给了原告。2003年取得了宅基地使用证,2005年3月13日原告父亲李某某与非本村民张某某夫妇签订了《卖房契约》约定,张某某夫妇以3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某位于“大兴区榆垡镇榆垡村,建造了北房5间”及院内物品,房款自契约签订日起一次付清。空口无凭,立字为据,永不反悔。
2010年5月10日原告李某将张某某、李某某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关于以上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被告张某某夫妇返还涉案房屋。
律师代理意见:
人民法院判决:
2010年11月5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大民初字第6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2005年3月13日原告父亲李某某与非本村民张某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作者:刘明顺律师
备注:该房屋诉讼期间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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