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赔案 民 事 起 诉 状原告:向云平,男,汉族,1965年3月26日生。湖南省衡东县杨桥镇白鹤村6组人。身份证号:430424196503267015。现住址:广州市黄埔区文冲街文元新大元街9号。被告:彭xx,湖南省祁东县人。现住址:广州市黄埔区公园西横路39、41号电话:被告:广州市xx物流代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37167278法定代表人:冯xx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公园西横路39、41号电话:82279913/13802516118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畅我 组织机构代码:755587807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路泰景路中街85号2楼电话xxxxxxxxxx诉讼请求:一、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损害的误工费23296元,护理费5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5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1500元,营养费5000元。二、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32975元,残疾赔偿金35399元。三、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三项共计158460元。四、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xx年4月5日20时30分,原告向云平在下班途中骑自行车经过黄埔东路冶炼厂路段北面加油站时,被被告彭国峰驾驶的重型大货车撞伤。该交通事故经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埔大队第017006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彭国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广东省电力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后伤情诊断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2)双侧睾丸挫伤(3)右大腿内肌坏死。原告向云平于20xx年6月17日出院后继续进行门诊治疗,至今其伤情未痊愈。20xx年7月25日,原告的伤情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十级。经查,被告彭国峰所驾驶的肇事车辆车主为被告广州市xx物流代理有限公司。该肇事车辆在本事故发生期间购买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 的车辆保险。保单号为:0107440396130335000794。原告向云平系长期在广州长年打工,时间有十年以上。其父母健在,且为原告单独赡养。综合上述事实,原告在本案提起的赔偿项目与赔偿数额如下:1、 误工费:(46031÷12÷21.9)元/天X133天=23296元。2、 护理费:80元/天X73天=5840元。3、 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X73天=3650元。4、 交通费:800元。5、 鉴定费:1500元。6、 营养费:5000元。7、 被抚养人生活费:(父)14336.87元/年X9年X10%+(母)14336.87元/年X14年X10%=32975元。8、 残疾赔偿金: 17699.3元/年X20年X10%=35399元。9、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总计:158460元。原告因此事故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现在原告因此事故丢掉了工作,又无钱治伤,衣食无着,流落他乡,可怜之至。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予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决为感!此致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向云平年月日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