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被人身侵权案
来源:郑君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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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被人身侵权案
——(为本律师真实承办的案例)
案由:2009年5月15日凌晨,受害人与二位同学在南宁市星光大道的烧烤店吃烧烤,被在旁边吃烧烤及喝酒的侵权人潘某某无故殴打,造成王某某多处受伤,经过鉴定构成轻微伤,王某某因此花去医疗费用共3000元,但潘某某并没有赔偿的意思。经过派出所民警的多次调解均无效果。
评论:
1、本案是人身侵权的纠纷,只是构成轻微伤,并不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案件要求,因此不能按刑事案件处理,只能走民事诉讼;
2、从王某某提供的证据及派出所出具的证据上看,是对其比较有利的,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从法律角度上是可以依据维护的,涉及到的法律有《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的条款;
4、本案的王某某可以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结论:
此案经过开庭审理后,虽然被告出示很多证据及证人并做很多对抗,但最终王某某请求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的主张焦点侵权的行为及赔偿的数额,同时此类案件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为取证做好工作,如果处理不好,对原告的维权是很难达到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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