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合同中的白合同仅适用于“中标备案合同”
【案例】:
2008年10月,某开发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528万元,该合同未进行备案;双方在2009年11月份又签订了一份合同价款为1628万元的施工合同,但该合同施工单位在工商局进行了备案,后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又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合同价款为1628万元的合同复印件进行了部备案。
施工单位向法院起诉:要去哦球开发公司按照备案合同价款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约200万元。
开发公司答辩:第一,施工合同的备案部门应当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不是工商局;第二,原告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合同是竣工验收以后进行的备案,是复印件不是原件,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第三,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因在于《解释》所指的白合同系指“中标的备案合同”。而本案原被告签约不是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的,而是通过协商方式进行的。
本案经法院调解,原告200万元的诉讼请求,开发公司金支付给原告45万元结案。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律师提示】: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黑白合同的效力:白合同是指经过招投标然后备案的合同,黑合同一般是指刷完你刚发我那个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未进行备案的合同。黑白合同按照白合同结算这个规定里的白合同,是指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即经过招标方式签订的合同。
如果不是通过招投标签订的合同,则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安检费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为《招标投标法》第46条虽然规定了“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显然,如果没有经过招投标,就不受该条的约束,而这一条实际上是《司法解释》做出黑白合同按照白合同结算的依据。因此,只有“中标的备案合同”才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