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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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装修质量有瑕疵,房主索赔获支持

来源:赵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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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为我位于**区**乡**村**号楼**室的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费为2.3万元。后装修出现质量问题,我两次通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进行调解达成维修协议,但被告均未履行维修义务。被告装修质量问题造成我约60 000元的经济损失,现被告仍未履行维修义务,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60 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装饰公司辩称:原告所述签订合同的时间、施工的时间以及经过工商部门进行调解的情况均属实,原告也向我公司支付了装修款。尽管我们的工程质量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并非原告所称的装修缺陷,此外,原告的经济损失的主张没有明确的赔偿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未加盖任何单位公章的工程维修预算书,欲证明其维修房屋需要支出的造价概算。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此外,被告对其与原告所签订的合同中赵某某的签字不予认可,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

    【审判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装饰装修保修期为三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五年。原告在入住装修房屋后,发现装修质量存在问题,遂找被告要求维修,但被告始终未进行维修。后协商无果申诉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分局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协议约定被告继续为原告的房屋进行维修,但被告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维修义务。

经法庭到现场勘验,涉诉房屋确实存在吊顶松动、电视背景墙存在裂痕、内户门变形、地砖空鼓等质量问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各自履行义务。因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且在经过有关部门调解后仍未履行维修的义务,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故本院根据原告实际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原、被告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依法酌定赔偿的数额。因原、被告所签合同的附件中赵某某代表被告进行了签字,且被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反的证据,故对被告关于赵某某并非其公司职员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装饰公司需给付原告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元。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房与法苑房地产律师提示广大业主:首先,在选择装修公司时,应查验其营业执照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的主营附营项目中必须有装饰工程家庭装修之类的项目,留意证照上的经营期限及年检信息,若是经营期限已过或未按时参加年审,这样的装修公司是不可信的;其次,马路装修队的费用相对便宜,但是其装修质量、房屋安全及事后维权都无法保障,建议业主选择正规的装饰装修公司,不要因为贪图小便宜导致维权无门,血本无归;再次,在装修过程中,业主应尽量亲自选购装饰材料,不要由装饰公司代劳,选购好材料后还要仔细检查外包装、合格证是否完好,将购买的材料逐箱开封查验,对比正反面色泽、图案、花纹,主动索要购物凭证和合格证书,避免装修公司以次充好。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提示业主在装修前应与装修公司签订详细的装修合同,合同条款应明确设计方案、进料渠道、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完工时间、结算方式、施工监理、环境检测和双方责任。家庭装修受材料、施工技术等因素影响,过程中难免会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出现问题及时维权,尽早固定证据,切勿擅自更换装修公司重新装修并投入使用,否则装修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装修费,业主无相关证据,很可能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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