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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在江苏溧阳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来源:潘盼盼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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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吴*的委托,指派潘盼盼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出庭履行辩护职责。

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与了庭审的全过程,对本案已有了较全面的了解。傈阳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有寻衅滋事罪,对此辩护人不持异议,但就其量刑情节,辩护人本着事实求是的态度,以法律为准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评议时予以参考。
     
一、被告人吴*是本案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不大,其人身危险性较小。
    
首先,本起寻衅滋事案件和一般寻衅滋事犯罪不同,一般寻衅滋事案件都有一个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往往具有违法犯罪时间长,作案次数多,犯罪分子一贯表现恶劣等特点。随意殴打他人,一般是指无缘无故,任凭自己的意思去殴打他人。而本起案件的发生是有起因的,起因于麻将馆老板黄**与被告人一次打牌,为赌资输赢而与之发生争执。并且对争执的起因,麻将馆老板黄**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黄百齐与被告人同在一桌打牌,因打牌发生口角毫不相让,并先以语言、行为相威胁,才导致互相殴打。双方伤势并无大碍,均未造成危害后果。吴**当即被傈阳市公安局西门派出所留置,随即又被刑事拘留。至于麻将馆损毁一事,被告人完全不清楚(因已被刑拘),更是没有参与。被告人和一起打牌的五、六个人中,是老乡,都认识。但在此之前,从未一起结伙做过其它违法之事。因此本次案件的发生具有较强的偶然性特点,和一般寻衅滋事案件相比较,本案犯罪情节较轻。

再次,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和一般寻衅滋事案件当事人一贯表现恶劣不同,被告人平时能够遵纪守法,没有与一些不三不四朋友交往的不良记录,当地群众对其印象一直不错。都认为是个好孩子。本次案发如前文分析,实属事出有因,具有偶然性。被告人通过本次教训,其今后几乎没有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二、被告人吴*具有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属初犯,偶犯。在犯罪事实发生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没有去百般的抵赖,而是尽量的尊重客观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事情发生后,对自己的行为已经进行了深刻反省,并表示今后要好好做人,确实有悔罪的表现。
     
2、对黄**的麻将馆损失,已达成赔偿协议并作了完全、充分的赔偿,已取得了受害人黄**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被告人的主动赔偿,视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作为酌情从宽处罚的情节。

    
三、对被告人吴*适用缓刑,不会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更有利于其改造。
   
辩护人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在于“改造、教育、挽救”犯罪分子,使其成为新人。自20108月刑事拘留以来,被告人已被羁押了将近半年,通过这段期间惩罚教育,被告人已受到深刻的教育。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属于偶然失足,因此改造起来比较容易,从轻处罚有利于促使其悔过自新,早日成为新人。并且被告人的家人及其村委会也愿意对其实行帮教,督促其重新做人、努力工作以回报社会。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赔偿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我国刑罚目的。因此,恳请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作出宽大处理,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放在社会上进行监督改造,以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辩护律师: 潘盼盼13707243219

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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