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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

受聘离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如何主张相关权益?

来源:马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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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赵女士由南京**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南京**物业有限公司从事餐厅清洁打扫工作,于201245日中午在工作中因地面湿滑摔倒,后被送至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就治,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骨折,于201249日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原告依法诉至玄武区人民法院,要求南京**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南京**物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33767元。后原告与二被告达成调解意见,由二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10万元整。





争议焦点



1、原告在工作中受伤能否构成工伤?



司法实践中,对离退休人员在现工作单位工作过程中受伤的案件处理已基本形成共识,即:如果该退休人员之前交有社会保险,目前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现任工作单位受伤,一般不会认定为工伤,而是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如果该退休人员在达到退休年纪之前没有交纳社会保险,在达到离退休年纪之后也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后在现任工作中,现工作单位给其交由工伤保险,那么,该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2、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根据其过错程序,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虽然被告一南京**物业有限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为工作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对危险处所也应有相应告示,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但原告作为被告一处的工作人员,对事故的发生也有相应过错,故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目前,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事故发生的原因等因素,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一般判决侵权人承担80%或者9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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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琳
  • 执业律所: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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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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