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上海动拆迁安置补偿款分割案例二
来源:陈亮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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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结果是原告胜诉,被告支付原告四十多万。
原告卢某为被告石某的外孙,原告为知青子女,1999年把户口迁回上海,落户到被告公房内,并在房屋内居住了一年多时间,后由于房屋面积小,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2006年,该房列入动迁范围,根据动迁组认定,把原告等四人列入应安置人口,该户总共获得动迁补偿安置款140多万元。由于被告仅答应分给原告10万元,原告遂提起本案。
在反复研究案情后,律师主要提出三个观点:
1、原告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依法享有获得安置的权利,且动迁组已实际把原告予以安置。
2、原告在外租房居住的情况不属于有“其他住房”,依法享受本次系争房屋动迁的补偿安置权利。
3、系争房屋为公有房屋,动迁补偿款原则上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
结果,法院基本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属于原告的动迁安置补偿款酌定为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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