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四车连环追尾
事发经过:
2010年3月*日早7时许,被告王某驾驶冀**福田重型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118公里+200米附近时,雾大导致能见度不足50米,当其发现中间道上有车辆停车时,便进入超车道行驶,当又发现超车道上也有停车时便减速停车,在车辆还未停稳时,被告寇某驾驶京**号吉奥小型客车以每小时七、八十公里的速度也在超车道上行驶,当发现前方约20米处即将停车的福田重型半挂车时,由于有雾能见度低,加之未及时采取措施与该半挂车发生追尾,在王某回到车上拿警示牌的过程中,被告周某驾驶京**号五菱小型客车以每小时60公里左右的速度在超车道上行驶,因雾大能见度低,也与已被追尾的福田重型半挂车追尾,五菱车上的乘车人周某听到吉奥车上有人喊救命,便下车打电话报警,被告陈某驾驶京**号奥迪轿车也以每小时60公里左右的速度在超车道上行驶,也因雾大能见度低,当发现吉奥车和五菱车时,虽急刹车,但奥迪车的左前角仍将吉奥车撞调了头,进而导致吉奥车与停在其左侧的五菱车的右侧相撞,并将正在车下报警的周某撞倒。此次事故造面吉奥车驾驶人被告寇某、该车乘车人宁某、门某受伤,乘车人朱某当场死亡,乘车人门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车下的周某受伤,四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一支队保定大队于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谢丽丽律师接受王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诉讼,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尽量地让受害人获得应有的赔偿,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效用,谢丽丽律师做了大量地沟通工作。
本案的受害人朱某及门某是夫妻两个人,针对此二人的死亡,双方父母包括孩子五人为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三个车主及三个保险公司全部告上了法庭。由于本案有多个受害人,故各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的份额是针对所有受害人的。
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一、由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五原告人民币79607元,在第三者商业限额内赔偿五原告37137.82元。
二、由被告中国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五原告人民币159214元,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五原告人民币37137.82元。
三、由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二营业部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五原告人民币7960.7元。
四、由被告寇某赔偿五原告人民币74795.64元。
五、由被告陈某赔偿五原告人民币260元。
六、由被告王某赔偿五原告人民币260元。
七、驳回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