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伟利律师

卞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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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刑事案件,证券投资

合伙关系还是租赁合同关系

来源:卞伟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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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8日,钱某(乙方)与由李某与王某夫妻开办的,经营者为王某的张家港某绣花厂(甲方,系个体工商户)签订绣花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乙方出资人民币23万元购买15头的两台绣花机给甲方做合作资本。绣花机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不管甲方每年赢利多少,按每年11.5万元回收成本,甲方保证两年内返还乙方本金23万元。合作期限为两年,合作期满若要继续合作,双方可提前一个月再另订协议。当天,乙方向李某交付23万现金,李某向乙方出具了收据。李某于第二天向某厂家购买了两台绣花机。后由于经济不景气及王某认为两者之间为合伙关系,应当共负合伙企业的盈亏,不应向乙方支付23万元。甲方则迟迟没有向乙方归还23万元。2009年1月5日,李某与乙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甲方于2009年8月向乙方支付11.5万元,2009年12月31日前将23万元支付给乙方,乙方将两台绣花机折价5万元卖给甲方,甲方同样将该笔款项于2009年12月31日向乙方支付完毕。2009年8月23日,李某给乙方出具结欠乙方借款28万元借条一份。嗣后,甲方迟迟未向乙方归还28万元。2009年9月30日,乙方找到本人,请本人代理此案,本人接过此案后,对本案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思考。

一、            如何对本案法律关系予以定性,系合伙法律关系还是租赁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能否认定乙方出资23万元购买了两台绣花机构成实物出资,则乙方为合伙人?不能。在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绣花机的所有权为乙方所有,那么乙方就不构成实物出资;且乙方在两年内只收回本金,并不参与盈余分配,因此,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不能认定为合伙关系,也不能认定为隐名合伙关系(我国没有设立隐名合伙制度)。在本案乙方的实物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前提下,应当认定为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结合本案的整体情况、双方当事人订立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及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该协议完全符合租赁合同的特征。

二、甲方是否结欠乙方28万元?

甲乙双方曾约定,乙方出资23万元用于购买两台绣花机,不管赢利多少,甲方每年收回11.5万元,两年将23万元收回。在认定本案为租赁合同关系后,该23万元应当作为甲方拖欠乙方的租金。另5万元系甲方将乙方两台绣花机卖给乙方的货款。同时李某于2009年8月23日向乙方出具确认结欠乙方借款28万元的借款一份,并且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绣花厂为其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开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因此,甲方结欠乙方28万元。

本人认真分析了上诉两个问题后,依法接受了乙方的委托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和李某归还租金23万元,货款5万元,共计人民币28万元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0年1月30日,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王某李某夫妻结欠乙方欠款28万元,乙方同意王某夫妻分期支付,于一年内归还清28万元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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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卞伟利
  • 执业律所: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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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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