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电器经营部诉B电器维修部拖欠合同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何一果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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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何一果律师 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案情简介】
A电器经营部与B电器维修部系业务合作关系,A电器负责销售和安装电器产品,B电器维修部则负责将A的安装情况上报厂家,待厂家将安装费打入B电器维修部账户后,A凭借安装卡领取。在该过程中B电器维修部拖欠了A电器的空调安装款共计214460元。
【承办过程】
本人接受A电器委托后,随即复制了A电器相应的账目,B电器负责人张某出具的欠条,及由B电器开具的专用收据等证物。在送达过程中,被告B电器负责人张某已经在诉讼之前将店铺过户他人,并且无法联系其本人,遂法院采取公告送达。公告时间到后,被告依旧未到庭参加诉讼。南部县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该案,我方向法庭当庭提交了相关的单据,欠条并对交易流程予以了当庭阐述。
【审理结果】
南部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根据其行业习惯及以往的交易惯例,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不违法法律规定。并且有相应证据予以了佐证。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得到诚实的履行,一方没有履行,拖欠了合同款,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遂判决B电器维修部及负责人张某偿付合同款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也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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