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辩护,法院判处刘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来源:宿胜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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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7月至2000年12月,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人民法院会计等职务之便,伙同该院出纳员宗某采取提高进货单价、增加进货数量的手段,虚开发票金额两万余元,在本单位报销,用于个人购买高档消费品,刘某个人实际占有价值一万余元,期间,刘某还利用同样手段贪污公款五千余元用于自己消费,此外,刘某利用负责采购和结账的职务之便,从某印刷厂王某处索取好处费一万余元,公诉机关认定刘某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受贿罪。律师根据案情和证据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刘某对其贪污行为系自首,索贿情节证据不足,此外其有重大立功表现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刘某的索贿及重大立功表现的情节采纳了律师的意见,经(2002)二中刑初字第146号判决,从轻判处刘某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贪污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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