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经辩护,一审判处其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上诉后经律师辩护,某高院改判无罪。
赵某某为天津某检疫局科长,公诉机关指控其担任科长期间,在对某贸易中心代理申请报检产品进口的审查中,明知在报检的材料中缺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不具备通关放行条件,仍签发了《入境货物通关单》,致使该批产品非法通关,并未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疫,直接流入我国境内,公诉机关还指控,2000年2月至3月间,由该贸易中心及另一物资总公司代理申请报检的动物产品,均由赵某某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上述产品均无《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且均未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疫,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破坏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律师根据案情及证据提出辩护意见: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赵某某于三月份的一公休日擅自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证据不足,根据相关证据,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的日期并不是公休日,且证人证言之间相互矛盾,无确实证据证明赵某某利用公休日私自为该贸易中心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滥用职权罪的构成必须以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要件,对此公诉机关并未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的行为造成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能检疫,其行为符合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定罪处罚,其犯罪行为轻微,判处其犯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律师认为该结果不合理,遂代理赵某某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发表辩护意见认为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中“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本罪的法定要件,本案无证据证明其失职行为已经导致实际发生了重大损失的后果,因此认定赵某某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证据不足。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经(2003)津高刑二终字第48号判决判处赵某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