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赵某系未成年人,1993年10月26日出生,2009年2月24日晚7点伙同张某、王某、赵某等人,在大同市城区一街口,抢走受害人周某现金7200元及手机等财物,2009年8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09年12月16日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某的家人找的了我,聘请我为赵某的二审辩护人,接受该案后,我开始认真研究案情,针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及公诉机关的指控,我发现了本案中赵某并不构成抢劫罪一个关键的问题,首先赵某在案发时属于已满14周岁但不足16周岁的。其次,案发当时赵某根本没有动手,更为关键的是赵某的在同案犯在抢被害人的财物时,没有使用任何强迫性的手段,这一点在被告害人的报案材料里反映的很明确,但一审法院并没有对上述二个问题给予明确认定,赵某的家人找到我时,实际上也对二审没有了信心,只希望二审对赵某的量刑能减轻。

面对家属的期待,我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赵某,在会见的过程中 ,我就我对案件疑问的几个问题,向赵某进行了落实,赵某非常配合律师的工作,对每个问题对能据实回答使我的工作开展的十分顺利,经过几次会见,我的辩护思路基本却定下来,就是赵某无罪!面对这个辩护思路,其他同案犯得律师有些疑虑,但律师是独立行使辩护权,在法庭上我依照开庭前所确定的辩护思路开始工作,法庭上我多次向其他被告人落实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就是在抢劫过程中,他们使用过暴力没有,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而同时我也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在公安局所做的陈述述笔录,笔录中明确说到,被告人只是将受害人拽到,并没有动手殴打过受害人,而且,在抢劫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始终没有动手,针对上述事实,我在辩护词中明确提出因赵某未满14周岁,应不构成犯罪。其后,经合议庭评议依法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二审该判赵某不构成犯罪,当庭释放。

     结案总结:

   当赵某释放后和其母亲来到我办公室,表示谢意时,我语重心长的赵某说,“希望你以后千万不要走上犯罪的道路,能认认真真做人,面对社会上的不良诱惑能有一个正确的态度,同时你要对过去的事情千万不要有顾虑,发下包袱勇敢的面对人生。” 面对着赵某离去的背影,我希望我的话能起到作用,这样才能使我的律师工作真正起到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