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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个人信息需要赔钱吗?

来源:钱慧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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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姐视点

信息的互联互通让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便捷,但同时,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正在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从线上的浏览网页,注册会员,到线下的购物、餐饮,诸多日常行为,都会使人们的个人信息面临泄露的危险。今天,美丽姐要讲的就是一个侵犯个人信息的案例。通常,在大家的认知里,侵犯个人信息无非就是赔礼道歉就可以了事,可事实果真如此吗?且听美丽姐一一道来。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赵先生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出售委托协议》,委托中介公司出售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并将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等资料提交给了中介公司的经纪人杨某。

2017年9月,赵先生到派出所办理北京市居住证,却被告知自己的房屋已经由承租人办理了北京市居住证,无法再次办理。因房屋从未出租,赵先生当场提出异议,于是民警将已办理居住证的相关手续出示给赵先生。赵先生这才得知原来是中介公司的员工宋某利用职务之便,盗用其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个人信息资料,并伪造了租房协议,骗取公安机关为宋某本人和妻子办理了居住证。

后经核实,相关证件是经纪人杨某提供给宋某的。赵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介公司、宋某、杨某三人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那么,赵先生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吗?

美丽姐说法

首先,美丽姐要为大家明确的是,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价值。因此,认为侵犯他人个人信息只需要赔礼道歉的想法是错误的。

具体到本案,中介公司收取赵先生资料的做法是符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但是,中介公司在收取用户资料后,应当善尽保管义务,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以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然而,经法院查明,中介公司在保管客户信息的过程中恰恰存在重大漏洞。因此,中介公司是存在过错的,应当向赵先生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宋某曾表示自己只是“无意之中擅自使用”了赵先生身份信息,但是“并无恶意”,也并未给赵先生造成实际损失和负面影响,故不同意赔礼道歉和支付赔偿金。但是,大家已经知道,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所以,宋某的意见无法被法院采纳,宋某应依法向赵先生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本案中,杨某明知宋某要对赵先生的个人信息进行非法使用,却仍然将赵先生的信息提供给宋某,故而杨某与宋某构成共同侵权。值得注意的是,杨某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了赵先生的合法权益,所以这一部分责任应由中介公司承担。中介公司向赵先生承担责任后,是否追究、如何追究杨某的责任则由中介公司自行决定。

最终,人民法院针对本案做出的判决是由中介公司及宋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赵先生经济损失10万元。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就此落下帷幕。但本案带给我们的启示却十分重要,保护个人信息已然是刻不容缓,我们每个人都应建立起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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