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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签订就有效吗?这些坑不能不知道。

本案赵春梅律师团队代理原告女方张女士。

基本案情:原被告双方于婚后的2019年12月1日签订《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对夫妻婚内产生的3笔贷款、信用卡及微粒贷的债务承担做了约定,且在协议中约定婚后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起诉离婚,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夫妻按照婚内财产协议履行。

本案难点在于:1、案涉《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大部分内容为约定债务承担,而法条对于夫妻财产协议规定为对财产的约定;2、案涉协议约定部分债务由被告承担,而并未约定夫妻财产分别制,故原告婚内垫付的贷款能否要求被告返还;3、原告一人名下的尚未还清的贷款能否按照涉案协议约定判令被告一人承担。

律师工作:1、多次与法官沟通协议的效力的效力问题,本案协议签订于《民法典》正式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而当时有一个生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搜集到原告与其母亲签订的借条,发现本案垫付的贷款绝大部分为原告向其母亲借款垫付,而即便双方未签订案涉协议,其向母亲借款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该借款也应属夫妻共同债务;3、向法院提交可一并审判未还清的贷款的说明及相关案例。

本案结果:孩子由原告直接抚养、婚后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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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律师,这个困扰了我很久的问题,终于可以解决了

    来自北京-北京用户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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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律师非常专业,耐心,业务能力强,感谢!

    来自山东-青岛用户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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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感谢律师的耐心解答,经过律师专业的分析、解答,建议,快速及时地解决了我的问题,再次感谢律师!

    来自北京-北京用户2023-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