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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5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向青岛市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三次债权转让都是过了2年保证期间后转让的,不发生担保债权转让的效力。要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案件经过和结果

    赵律师认为,上诉人属于企业法人,合同应根据最高法院出台的相关解释处理,被上诉人也提供了公示证据,应中断诉讼时效。根据收集到的证据、证言全方面进行证明。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用由上诉人承担。我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保护。

    

    赵律师在接到本案时,发现了一审中的细节问题,在二审中收集大量证据,同时针对对方企业性质适用了最高法院的专门解释,使上诉人的主张全部被驳回,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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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律师,这个困扰了我很久的问题,终于可以解决了

    来自北京-北京用户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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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律师非常专业,耐心,业务能力强,感谢!

    来自山东-青岛用户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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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感谢律师的耐心解答,经过律师专业的分析、解答,建议,快速及时地解决了我的问题,再次感谢律师!

    来自北京-北京用户2023-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