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盈律所律师

江盈律所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行政纠纷,刑事案件,医疗纠纷,综合

欠条盖章与公司印章不同,公司为何仍败诉

来源:江盈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9
人浏览

  欠条盖章与公司印章不同  公司为何仍败诉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某

  被告:广州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事实和理由

  原告邓某称,2017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署《生产制作承包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北京**项目的生产承包给原告制作,并约定了单价。同时约定付款按结算单面积单价结算,付款方式采取以工资方式发放,每月20日之前支付上个月的费用。

  合同签署后,原告便组织工人进行生产,按照《生产制作承包协议书》约定的交付时间向被告按时按质按量交付项目标的。项目生产结束后,原告与被告经核算,确认该项目的总价款为55452.8元,被告一直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拒不付款。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项5452.8元及利息。

  原告主要证据:1、生产制作承包协议书,加盖有公司盖章;2、结算清单,签字人余某欣、周某球,为被告公司行政人员,周某球在该单上签名并注明“以此单核算为准”。该结算清单显示北京**项目结算数额为55452.8元。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

  一、我司与原告就北京**项目并未签订任何合同或者协议书。原告提供的“北京**项目”的“生产制作承包协议书”中甲方签名处的盖章为伪造,且并无我司任何人员签名,该证据不真实。生产制作承包协议书不具备真实性、关联性、有效性。

  二、原告提供的结算清单并无我方盖章,也没有财务、厂长或者项目负责人签名。签字人余某欣、周某球为我司行政人员,周某球当时是我司人事主管,并无权限签署任何有关生产承包方面的文件,不具备代表公司签付结算清单的权力,属于超越权限行为,因此核算清单的金额不符合事实。

  三、周某球是被胁迫签名的,原来的字样是“不知道”类似的内容。2017年6月2日,原告以被告拖欠款项为名,带卡车围堵我司工厂大门,同时堵住市政马路。周某球在遭到原告胁迫下签署了资料,结算清单为无效证据。

  印章真伪的争议

  原告提交了《生产制作承包协议书》原件一份,该协议书甲方为被告公司,乙方为原告邓某,签订日期为2017年5月27日。该《生产制作承包协议书》落款处甲方有“广州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印章,乙方处有邓某签名。

  被告否认原告提交的《生产制作承包协议书》上所盖被告名称印章的真实性,认为是原告伪造,并在庭审中多次明确表示被告公司在2016年6月更名为现名之后有且只有一枚印章在使用,且已经在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并确认向法庭提交的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的印章与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一致,坚持申请对该印章进行鉴定。

  根据被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提交的《生产制作承包协议书》上落款处的印章进行鉴定。鉴定的检材为2017年5月27日的《生产制作承包协议书》原件,样本为: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页;2、《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1页;3、2016年7月13日《印章许可证》复制件1页。其中样本1、样本2是本案诉讼中被告向法院提交的材料(均加盖被告印章),样本3是法院经办人前往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调取的被告公司的印章备案。

  2020年5月26日,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样本1、样本2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样本1、样本2与样本3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检材与样本1、样本2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检材与样本3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

  对于上述鉴定结论,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在第三次庭审中被告确认交给法院的诉讼材料加盖印章是被告正在使用的印章,为何与公安机关备案印章不一致并不清楚,且被告当庭又表示不清楚公司实际有几枚印章正在使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从鉴定结果来看,该《生产制作承包协议书》上被告的印章虽与被告向法庭提交的材料的印章以及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均不一致,但被告向法庭提交材料上的印章与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也不一致。说明被告在实际使用的不止一枚印章,被告在庭审中对此做了虚假陈述。鉴于被告实际使用的印章不止一枚,且被告与原告有多个项目的合作,被告在本案中向法庭提交材料的印章也并非备案印章,被告在本案及关联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有多项不诚信的行为,并一再以近年来管理混乱为由称无法核实情况,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对于被告所称的印章为原告伪造,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生产制作承包协议书》予以采信。被告虽不确认将北京**项目交给原告制作,原告已经提交了有被告员工签字确认的结算清单证明北京**项目的工程量结算为5452.8元,法院予以确认。判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55452.8元及迟延付款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用5600元。

  律师说法

  从本案可以看出,根据司法机构的鉴定结论,原告欠条上所盖的公章与公司印章不同,但公司为什么仍然败诉?根据原因在于被告的公章管理混乱,以及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导致法官内心认定被告实际有多个公章在同时使用,原告欠条上加盖的公章应该是其中之一。

  实际上,除本案外,原告同时起诉被告要求支付欠款的案件还有两个,其中有的合同加盖了印章,有的仅有经办人签名。但结算清单均有被告公司人员签名。被告在三个案件中存在大量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如一再陈述仅有一枚公章在使用,以及对其他明显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予以否认,或作出自相矛盾的陈述。另外,原告就上述案件曾向被告注册地法院起诉,但被告称其主要办事地在B地,提出管辖异议,认为管辖权在B地法院。案件移送到B地法院后,被告又提出管辖异议,称应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诸如此类不诚信诉讼行为,导致法官对被告的陈述产生怀疑,而鉴定报告又印证被告至少有两个以上公章,结合被告公司员工在结算清单签字的事实,导致法官最终认为原告合同上加盖的印章就是被告公司公章,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并判决被告败诉。

  在此,笔者提醒企业及当事人,要加强公章管理,同时诉讼要依法诚信,切莫自作聪明。


以上内容由江盈律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江盈律所律师咨询。
江盈律所律师
江盈律所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3301 万人好评:3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北路189号中国市长大厦2406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江盈律所
  • 执业律所: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76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9号中国市长大厦2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