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远人律师

钟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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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贵州-贵阳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擦挂房屋,缘何堵路九天?

来源:钟远人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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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892718时许,中铁某局分公司职工冯某驾驶该公司的渝BB7987号红岩牌载重汽车,由本市南明区贵阳南站沿二戈寨乡村道路向沙田国家重点铁路贵阳枢纽工程工地行驶,行至锅炉厂路段时,与被告人龙某、蒋某的房子发生挂擦,将该房屋的挑梁损伤,(后经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金额为人民币600元)。被告人龙某、蒋某合即邀约同村村民王某、邓某等人,用车辆将该车的前后堵住,索要赔偿费5万元,堵路九天,造成该处道路堵塞,交通混乱。对沙田国家重点铁路贵阳枢纽工程工地的正常生产造成影响,期间政府及相关部门、公安人员多次调解、劝说均无效,直到106才同意将肇事车辆移送到其他地方停放。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龙某、蒋某聚众堵塞交通,导致交通堵塞九天,情节严重,且均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均应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意见:

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钟远人律师依法担任龙某的辩护人,王宗跃律师担任蒋某的辩护人,出庭为俩被告辩护。

一、指控龙某、蒋某的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

1)是否属于法定意义上的道路,不能由公安交通警察部门认定,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本案现有的证据不能确定被堵塞的地方是法定意义上的道路,而该路恰恰是农村供牛、羊、鸡、鸭通行的村间小道。因此,不具备该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2)被告人是堵撞墙的肇事车,并没有堵路。在事情没有处理完之前,这只是一种自助行为,虽然这种行为有不妥的地方。

3)撤除现场的通知是5号中午才收到,而下午3时许就立即撤出现场,并没有妨害执行公务,撤出前仍是在协商处理中。

4)本案所谓造成的损失的评估不合法,该证据由中铁公司单方面出具的一个报告,不是由法定评估机构作出,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的特征。影响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并不完全是被告人造成的,因此不能证明造成严重后果。

二、在处理该案时请考虑如下情节:

1)俩被告人有悔改表现,能当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前也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

2)车辆通行是部分受影响,并不是全部受到堵塞。

3)受影响的时间应当从撤除通知收到时起至及时撤除时止。之前交管部门提出让当事人自己协商处理。

4)这件事是事出有因的,被告人也是合法权利的受害者,被告房子一周内遇两次挂擦,房子不敢居住使用,有关部门在车辆改道时并没有事先进行认真的评估、听证,不考虑群众正常用的生活,不关心民生问题,被告起码的居住权都得不到安全保障。敬请法院考虑他们也是受害人这一情节。

5)另外被告人蒋某是被南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的,说明情节比较轻微。

综上所述,本案尚属事实不清证据存在不足,罪行也极轻微,望法院考虑对其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龙某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蒋某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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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钟远人
  • 执业律所: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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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20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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