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远人律师

钟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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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贵州-贵阳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农机局长涉三罪,成功辩护免刑罚

来源:钟远人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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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局长涉三罪,成功辩护免刑罚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钟远人律师赴湖南怀化为一农机局长辩护成功,被告人被免予处罚。一、一审判缓刑,二被告不服而上诉 2011年11月3日,湖南省怀化市N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N县农机局局长杨某某犯单位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N县农机局副局长赵某某犯单位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两被告不服,均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其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律师二审无罪辩,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被告杨某某在二审中,依法委托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钟远人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钟远人律师接受本案委托后,多次前往湖南了解案情,提出了本案被告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和贪污罪。在虚报农机补贴中虽有滥用职权行为,但所做的一切都是基于国家农机改革的不完善和农机管理部门实际存在的困难,在大环境影响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一些行为,且没有为个人谋取私利,后果不严重,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2012年1月10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作出(2011)刑二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认为原N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该判决,发回N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三、重审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获免予处罚 2012年3月6日,N县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审理被告杨某某、赵某某犯单位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钟远人律师从四个方面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第一、关于本案指控罪名的事实与定性问题;第二、关于本案的有关情节问题;第三、关于本案发生的客观现实和大环境问题;第四、关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以及处理上的一些建议。针对本案定性,明确提出指控被告人犯单位受贿罪、贪污罪,罪名不成立,关于指控的滥用职权罪,认为虽有滥用职权行为,但情节较轻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指出本案证据方面也存在一些缺陷,提出给予被告人免予处罚的辩护意见。 2012年3月14日,N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给予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免予刑事处罚。钟远人律师办案手札: 2011年底的一天,湖南怀化市N县一位年过花甲的老阿姨风尘仆仆来到贵阳,她说:“她女婿是一个很正直,一心一意为局里摆脱困境的局长,却因单位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身陷囹囤,现虽经多方努力,法院判处了缓刑,但内心认为为公家做事,不谋个人一分钱的利,被判了刑,工作了几十年,现连工作都快丢了,很委屈、很冤,便来到贵阳想请我提供法律帮助,但他们担心,上诉会出现相反结果,因为一些部门已打过招呼,判缓刑已属不易,如果上诉,发回重审,那肯定是判实刑,甚至有些罪名还要改变,变得更重,我初步了解了下案情,提出了两点意见供他们参考:一、如果确实有罪,法院已判缓刑,这已经考虑了被告一些从宽处罚情节,就不要上诉了。二、如果确实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一审判决在定性,适用刑罚时确有不妥之处,那就应该上诉,坚持事实之上,相信法律最终会公正处理。不久,他们冒着一定的风险上诉了,上诉后,便一定要委托我作为被告人杨某某在二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多次驱车前往怀化了解案件事实,二审中提出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贪污罪,对滥用职权罪,提出了有滥用职权套取国家补贴的行为,但后果不严重,情节很轻,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二审改判免予处罚。 2012年1月10日,怀化市中级人民院下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2012年2月16日,原一审法院又决定对已取保候审在家的被告人执行逮捕,重新收监,被告杨某某因身体原因不宜羁押当日又被取保,被告人赵某某随即被收监,案件变得复杂起来,被告人的处境也变得更加的糟糕。 2012年3月6日,N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犯单位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案,我从四个方面为被告进行辩护,第一,关于指控所涉的几个罪名的定性问题,一是指控单位受贿罪,辩护人认为,一是主体不适格,收取推广费是由具有事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该县农机局下属的农机技术推广站收取的,所以农机局不构成本罪;二是不存在非法收受和为他人谋利益的问题,也不存在经济交往中回扣手续费问题;三是该费一部分是代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收取,每次收取后还按一定的比例上交到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所以不构成单位受贿罪。二关于贪污罪,辩护人提出一是被告在局党组会、局务会上主持的关于给局里七位较辛苦的同志(占全局行政编40%之多),在四年多的时间里7次发放奖金、补贴,总共发了90800元,两被告每人总共分得17800元,该款是从农机推广费中开支的,农机推广费到底属于“劳务费“还是公共财务?目前证据都无法认定。二是客观形式上,该款的发放是局党组、局务会讨论,造就补贴发放表,每人签字领取又存放在单位,以便财务检查。该行为不具备贪污罪的隐蔽性等特征,所以不构成本罪。从案件的性质以及数额上看也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三、关于滥用职权罪,认为有一定的滥用职权行为,但起诉书并没有证据认定造成国家等财产损失20万以上,相反起诉书上只有一个认定国家财产损失176500元。达不到立案标准,但作为一名局长,严格来讲在虚报上还是有责任的,为了取得实际的,卓有成效的辩护效果,辩护人充分尊重被告和家属意见的基础上,决定采取灵活的以退为进的辩护策略,提出有罪,但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免予处罚的辩护意见,另外,辩护人还从该县农机局每年政府所发放办公经费仅1至2万元,不够一个月的办公经费,运转异常艰难的现状阐述,国家农机政策的不完善和不稳定,国家农机补贴完成多少量作为一硬性考核指标等客观大环境因素所逼,同时还提出了省内外、省内甚至市内其它地区处理本案的一些做法以及作为权力机关的县人大常委会对此案的一些看法和建议,最后还谈到案发后社会各界对本案处理上的一些建议和呼吁,强调本案被告人没有用权力为自己谋取一分钱的私利,请求法院处理本案是考虑本案产生的根源、背景以及各地的一些案例,对被告人采取从宽谦抑原则,给被告人一个继续为党、为组织工作的机会,给予被告人免予处罚,此案以事实为基础,同时务实的总体辩护观点,被人民法院采纳,有力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无疑,本案是继我去年办理贵州瓮安四少年浙江涉嫌重大抢劫无罪释放的成功案例后又一成功的辩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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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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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20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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