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亮亮律师

范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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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宜昌

擅长: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公司企业,涉外纠纷

机动车无责,交强险通赔

来源:范亮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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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姚文秀。

    委托代理人范亮亮,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

    被告杜忠彦。

    法院查明:2011年4月26日,杜忠彦驾驶京N8DD0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湖北省荆州市出发,前往贵州省遵义市,当日10时30时分,当车辆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沪渝向1216KM+900M处父子关隧道内,张开俊在隧道内行走时,车辆前部与张开俊在快速车道内相关,造成张开俊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开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杜忠彦无责。

    同时查明:湖北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8092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832元/年。

    本院认为:杜忠彦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应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原被告按责任大小分担。原告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丧葬费14046元、死亡赔偿金2916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二、驳回姚文秀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诉讼费减半收取195元,本院决定由姚文秀承担45元,杜忠彦承担150元。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交强险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除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外,保险公司不能因被保险人无过错而拒付保险金,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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