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宝鸡律师 > 王琪翔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律师成功代理被害人抗诉,法院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作者:王琪翔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4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被告人黎某强犯故意杀人罪一案,造成一人死亡和一人重伤,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黎某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害人家属马某明不服该判决,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重罪轻判,要求对被告人黎某强从重处罚并判处被告人黎某强死刑立即执行,逐委托律师代理提出抗诉。

【承办过程和主要辩护意见】

本律师接受被害人马某明的委托,经过详细地了解案情,听取了受害人家属的意见。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判决量刑畸轻、适用缓期执行明显错误。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使被告人依法公正判处,本律师依法向甘肃省检察院提起刑事抗诉书。主要观点简述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判决明显量刑畸轻、重罪轻判,适用缓期执行明显错误。

1、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从轻处罚,缺乏法律依据(不再详述)。

2、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显属不当(不再详述)。

3、被告人不具有任何法定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审法院量刑明显畸轻(不再详述)

二、被告人黎某强犯故意杀人罪,造成一人死亡和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被告人作案手段不计后果,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

2、被告人在案发前曾被华亭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曾因殴打他人等被公安机关先后四次处罚。被告人具有前科,具有多次劣迹,且其随身携带管制刀具,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程度极深,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足以防止再次危害社会。

3、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不好,没有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未取得申请人谅解,依法应予严惩。

4、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难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审判结果】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刑三终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撤销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平中刑一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黎某强的处罚;

改判原审被告人黎某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原审被告人黎某强改判死刑的判决,由本院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办案总结】
    本律师在代理申请刑事抗诉期间,代理人先后分别数次去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沟通案件,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后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全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依法提起抗诉程序,最终帮助受害人赢得了满意的判决结果。

【附刑事抗诉申请书】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XX(系被害人马XX之父),男,生于1963X4日出生,族,居民,住甘肃省华亭县华东镇东大街XXX号

  申请事项:

  被告人黎XX犯故意杀人一案,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028日以(2015)平中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审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

  事实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黎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判决明显量刑畸轻重罪轻判,适用缓期执行明显错误。

1、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故意杀人罪从轻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在判决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唯一理由是,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被告人法定的义务,但是在本案中,被告人故意杀人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社会后果,其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在被告人没有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时,不足以认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就重罪轻判。

2、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显属不当。

被告人黎XX认罪态度不好。被告人黎XX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和在一审庭审中,均以喝酒过量为幌子,百般抵赖强调自己杀人时喝过酒,已经记不清楚现场,企图减轻自己的罪行,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被告人的这种辩解显然是脱逃罪责,认罪态度不够诚恳,应当从重处罚。

3、被告人不具有任何法定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审法院量刑明显畸轻

被告人案发后选择积极逃跑,在其第二次返回作案现场时没有及时抢救受害人,不具有依法坦白、自首、立功的表现,也没给受害人赔偿一分钱,其认罪、悔罪态度不好,没有取得受害人谅解,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显然缺乏法定从轻处罚的依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通知的有关规定。退一步讲,一审法院即使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对这种造成一死一伤,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在判决时却未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决定限制减刑。据此,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判决是重罪轻判,量刑畸轻,显失公正。

、被告人黎XX犯故意杀人罪,造成一人死亡和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被告人作案手段不计后果,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

根据证人张XX等证实,被告人在受害人路过时无端找事,持械故意行凶杀人,在受害人毫无防备、手无寸铁的情形下,用匕首不计后果,随意刺杀受害人多个要害部位。被告人将其持有的匕首都能刺弯,可见,其主观恶性很大,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严重。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从重从严予以处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具有前科,在案发前具有多次劣迹,且其随身携带管制刀具,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程度极深,一

审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足以防止再次危害社会。

被告人在案发前曾被华亭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曾因殴打他人等被公安机关先后四次处罚。其随身携带刀具,肆意危害社会令人发指,也给各地社会治安造成极不稳定因素。如果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对社会和对他人会造成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对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不好,没有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未取得申请人谅解,依法应予严惩。

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没有丝毫的悔意,对两个受害人既没有垫付安葬费也拒不支付一分钱的医疗费,经过一审法院的两次主持调解,被告人及其家属也没有赔偿一分钱。可见,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解中,被告人及其亲属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截止现在,申请人也未见到被告人积极赔偿的态度,也没有收到任何的赔偿款。这种表现足以体现出被告人的认罪和悔罪的态度,依法应对被告人严惩

4、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难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在本案中,受害人没有任何过错,却遭到了被告人的无端残害,申请人现在失去了唯一的独子,这对申请人来说无疑是天大的灾难,给申请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煎熬。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该处罚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符。

三、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梨X量刑较轻,依法应当追究其故意伤害罪并从重处罚。

被告人梨X是引起本案犯罪的起因,是事端的制造者。在本案中被告人梨X起初是寻衅滋事,但后来其行为演化为明显的故意伤害性质。在本案中被告人梨X康用拳头和皮带抽打受害人,被告人黎X强用匕首刺杀受害人,俩被告人的行为积极,相互配合,共同作用致受害人死亡。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梨X康构成寻衅滋事罪,明显不符合刑事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在本案中梨X康主观上具备故意伤害的目的,客观上造成了一死一伤的结果,这样严重的后果,一审法院判处寻衅滋事罪与刑罚的罪责不相符、与事实不相符。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必须在轻伤害以下结果,同时该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据此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对被告人梨X康追究其故意伤害罪,并依法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适用法律,真正做到罚当其罪,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第5条、第13条等有关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依法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黎X强死刑,并立即执行,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

  此致

平凉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马某明

代理人:王琪翔,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119

 


王琪翔律师

王琪翔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

130-3848-0057

在线咨询